40岁的古月急于成家,在八个媒人的介绍下,与38岁的司意相亲。两人见面后次日便领证结婚,古月支付了10万元彩礼,其中8万元被媒人分走,女方仅得2万。领证六天后,古月发现司意患有二级精神残疾,这与媒人所说的“没什么缺陷”不符,于是要求法院撤销婚姻并退还彩礼。司意则称,婆婆为了抱孙子强令她停药怀孕,男方嫌弃她有病,婚后九天便将她赶回娘家。
广州一家法院一审认为女方行为不属于故意隐瞒重大疾病,驳回了古月的诉求。但二审法院认为女方未履行婚前如实告知义务,支持撤销两人婚姻,并判决女方返还1万元,两名媒人返还4万元。其他媒人不在本案范围内,古月可另行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古月承担。
2024年,古月还未娶妻生子,年近七旬的老母亲心急如焚,通过媒人为儿子寻亲。在八位媒人的接力介绍下,找到了时年38岁的司意。洪叶和兵仁是男女双方的媒人,经他们介绍,古月和司意于2024年在古月家中相亲见面,并在次日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古月当天向洪叶、兵仁交付了10万元彩礼。司意只收到2万元,其余8万元被八位媒人各分1万元。
相亲时,媒人口头称司意“需要吃药,每天要吃一颗药,药很便宜”。兵仁表示不清楚司意持有残疾人证,洪叶则称司意“没有结过婚,没什么缺陷”。司意在古月家共同生活了九天,古月在领证六天后发现司意持有二级精神残疾证,每次要吃十几颗药,这才得知其真实病情。司意与古月共同生活了九天便回娘家,之后再未回来。
古月表示,媒人洪叶、兵仁隐瞒事实,陈述司意聪明伶俐,能干活,只告知他“司意需要每天吃一颗药”,并未告知司意吃药的原因是因为患有精神残疾二级。司意现患有精神二级残疾已长达八年之久,目前仍需服用五种不同药物控制病情,早晚各服用一次,数量共达十几颗。她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精神不受控制的情况,每天昏睡十几个小时,对正常生活造成极大影响。
司意称,她与古月自愿结婚,曾通过双方父母见证,彼此都知道对方的缺陷:古月有智力障碍,司意服药期间神志清醒。婆婆抱孙心切,强令她停药怀孕,因不从婆婆意愿,婆婆以司意持有残疾证为由提出离婚。对于婚后九天回娘家,司意称是男方嫌弃她有病,将其赶回娘家。她与古月婚后同居,感情和谐,古月并无离婚的意思。
洪叶和兵仁称,他们跟男方说过司意有精神疾病,每天都要吃药。古月母亲说“这没有多大问题”。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虽然司意一方有告知患病事实,但未举证证明已如实、全面、准确向古月告知其患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应视为其未履行婚前如实告知义务。二审法院支持古月请求撤销婚姻的诉求。二审法院酌定由司意向古月退还1万元,由兵仁向古月退还3万元,由洪叶向古月退还1万元。至于兵仁、洪叶主张有部分款项给了案外介绍人,是他们与案外介绍人之间的关系,可另行处理。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600元,由古月承担。
律师郑振炜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法院判案更看重“隐瞒行为”的恶意性。若疾病已治愈或对方知情后仍自愿结婚,则无法撤销。类似案件胜诉率低,一是证据不足,许多当事人仅凭怀疑起诉,没有拿到充分、全面的证据,无法证明“对方婚前已知患病且故意隐瞒”。例如,若疾病是婚后突发,则不符合撤销条件。此外,错过一年的诉讼时效也很难胜诉。部分当事人希望“私下解决”,导致时效超时,或因心软放弃诉讼,错失维权时机。
郑振炜律师建议,结婚双方婚前要擦亮眼睛,留个心眼,比如要求对方出示近期体检报告;与其亲友“闲聊”探听健康状况;重要承诺要求婚前协议书面确认。对于婚后发现,应立即就医并保存诊断书、与对方及媒人的沟通全程录音固定好相关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