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小张和小王相识并很快开始同居。2022年,两人在同居期间生育了一名男婴。2023年底,小张再次怀孕,2024年初被诊断为“右侧子宫角部妊娠”,住院保守治疗但未见好转。
小张在法庭上表示,被诊断为“宫角妊娠”后不久,男友小王提出想跟她领取结婚证,并建议复查她的身体状况。于是,两人带着儿子回到上海就诊。然而,上海的医院诊断出小张的情况风险极大,建议立即手术。得知这一消息后,小王突然改变态度,以家人不同意结婚为由提出分手,并离开了即将手术的小张和年幼的儿子。
经过派出所民警调解,小王同意垫付手术费用并照顾儿子,小张得以进行手术,切除了右侧子宫角及右侧输卵管,并进行了高危人流术。住院期间,小王没有出现,也没有照顾儿子。出院后,小王继续对小张及儿子避而不见,甚至恶语相向。
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小张右侧输卵管、子宫角切除分别相当于人体损伤致残九级伤残。2024年6月,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儿子随小王生活。法院判决孩子由小王直接抚养;小张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十八周岁止,每月可探望儿子两次。
之后,小张又以“宫角妊娠”造成的身体伤害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王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多元医疗费,要求小王支付赔偿款21万余元。
小王辩称,原告小张的身体受伤害并非他造成,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宫角妊娠”与自己无关。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小张的身体健康受损系“宫角妊娠”所致,而“宫角妊娠”是双方自愿行为的结果,属意外情况,双方均无过错。然而,小张的身体健康确实受到严重损害,如由她一人承担后果有失公平。因此,法院依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小王对小张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小王补偿小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律师费、鉴定费共计20余万元,驳回了小张的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