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女士虽然赢得了小女儿的抚养费官司,但她依然高兴不起来。去年12月1日,她从小女儿华某深的生父关先生处拿到共计11万余元的抚养费后,几乎全部用于偿还债务。更让她烦心的是,在关先生妻子起诉她侵犯名誉权一案中,对方胜诉,她不仅要公开赔礼道歉,还需在今年6月前支付赔偿金2000元、诉讼费1000元,但她已无力支付。6月24日,华女士在网上发文称,打算将6岁女儿华某深送养他人。
关先生是一名在某短视频平台拥有70万粉丝的网红主播,自我简介为舞蹈出身,业余歌手,曾发行过歌曲。6月26日,关先生表示他从未喜欢过华女士,也没跟她处过对象,华女士怀孕后他不同意生,但华女士坚持生下小孩。他认为自己已尽到责任,如果华女士确定要将孩子送养,希望她处理好法律手续,也希望孩子被送养给有能力抚养的家庭。
华女士是四川简阳人,擅长吉他弹唱、钢琴演奏等多种乐器,曾是“花儿朵朵”比赛某赛区百强选手。她曾有过一段婚姻并与前夫育有一女,2015年离婚后独自抚养女儿。此后,她希望能重新组建家庭并再生一个孩子。为了接单,她加入多个演艺群,并与关先生相识。两人见面后,华女士对关先生有好感,打算进一步相处。然而,关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并不喜欢华女士,联系她确实是想学吉他。华女士认为双方已经难舍难分,而关先生则表示自己当晚就想让华女士走,但对方以孩子还想玩为由拒绝离开。
一个月后,华女士再次联系关先生见面,这次关先生去了她家。不久,华女士发现自己怀孕并告知关先生,对方两次要求她打掉孩子但被她拒绝。2018年8月16日,华女士的第二个女儿出生,取名华某深。从此,她成为有两个女儿的单亲妈妈。
生下孩子前,华女士将关先生微信拉黑。那时她独自抚养两个女儿,生活一度陷入困境。2019年1月22日深夜,华女士租住的房间发生火灾,小女儿华某深因重症肺炎等疾病住院一周,花费两万多元。后来通过网友捐款,她们才勉强度过那段艰难的日子。
2020年1月9日凌晨,华女士突然收到关先生发来的短信,向她和女儿道歉,表示愿承担对女儿的责任。此后,关先生让女友张某接近华女士和孩子,经常给孩子买礼物。华女士与关先生再次相约见面谈孩子的抚养问题,并见到了关先生父母。因彼时关先生已有女友,拒绝华女士也搬去住,两人再次交恶,华女士又将关先生拉黑。
因经济原因,在小女儿快5岁时,华女士依然没送她去幼儿园,也没送7岁的大女儿上小学。2023年7月,有人到妇联举报华女士侵犯两个女儿受教育的权利。此后,当地妇联展开调查,并对华女士一家人进行帮扶,解决了两个孩子的学位问题并捐款6600元及米、油、牛奶等。后来,大女儿的生父将其带走养育。
同年7月14日,关先生在一个微信群发文称,当年是“华女士勾引他、怀孕后又拒绝堕胎”,因此才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
2024年5月,华女士作为小女儿华某深的法定代理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关先生支付抚养费、火灾重病医疗费等共计14万余元。庭审期间,关先生辩称孩子出生一年多后他才知道孩子的存在,且并未对孩子不管不问,愿意承担作为父亲的法律责任,但称原告主张的抚养费标准过高,自己无稳定收入来源。还称自纠纷发生以来,华女士炮制500多篇文章对其口诛笔伐,导致其声誉受损。
同年8月,关先生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华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等4.8万元。法院判决支持其部分诉讼请求,并判决华女士赔偿5000元律师费并承担大部分诉讼费。华女士上诉后,二审改判她不用赔偿关先生,并判决诉讼费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各自向对方赔礼道歉。
同年10月,关先生的妻子李某某也将华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维权费等共计3.8万元。一审判决支持李某某部分请求,判决华女士赔偿李某某维权费用2000元和诉讼费1000元。华女士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但她尚未履行。
2024年10月17日,华某深起诉关先生抚养费纠纷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关先生向女儿华某深支付2018年8月16日至2024年3月31日的生活费共计99750元,支付华某深医疗费及护理费10729.83元。一审宣判后,关先生上诉。同年11月24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12月1日,华女士收到关先生电子汇存金额110479.83元。当天,她偿还了10万元外债,第二天又还了1万元。
目前关先生已履行每月按时支付孩子生活费的义务,华某深被送回华女士老家上学,平日由外婆照顾。华女士说,接下来她还要起诉关先生,要求其赔偿妊娠和剖腹产期间的损失。
对于此事,律师林小明介绍,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若华女士属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形,可以将小女儿送养,但需要华女士与关先生共同送养,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按程序履行相应送养手续。律师郭刚表示,送养应由父母双方同意为前提,孩子应优先由父亲或母亲抚养更有宜于成长,在父母均健在且有行为能力时送养明显不符合民法典规定,除非父母均能证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