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四川隆昌的村民对于征地补偿款分配名单上消失的名字感到困惑,他质疑是否因为户籍不在村里就要受到区别对待。面对这一情况,该村民向隆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获得与其他成员同等的征地补偿收益分配权。
这名村民原是某村4组的居民,早在1999年就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土地,承包期直至2029年,并于2017年在村里修建了房屋。后来,他将户籍迁到了另一个村。2024年,他原来所在的某村4组获得了一笔120余万元的征地补偿费收益。村里召开村民大会表决分配方案时决定不将自愿迁出本村户籍的村民纳入分配名单。对此,该村民提出异议,但被四组负责人告知,户籍迁出意味着放弃集体土地权益。协商未果后,他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隆昌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核心问题在于该村民是否仍具备某村4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今年5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法院指出,案涉村民的名字仍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成员名册内,因此其成员资格已被依法确认。某村四组以村民会议决议的形式剥夺已在备案成员名册中案涉村民的收益分配权,违反了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案涉村民的诉讼请求,确认其有权获得与其他成员同等的征地补偿收益分配。
法官强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及收益分配往往是引发村民矛盾的焦点。虽然村民自治是基层治理的重要体现,村民大会有权对成员资格认定、补偿分配方案等进行表决,但这并不意味着村规民约、村民决议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旨在构建成员资格认定与权益保护的法律框架,平衡集体与个人利益。户籍虽然是判断成员身份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标准。仅因村民户籍已迁出就剥夺其在法律上已确认的成员权益,不仅违背立法精神,还可能破坏村集体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