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广东一名男子借宿在初中同学家中,隔日却拿菜刀在同学家中砍人,导致其初中同学林某某重伤,林某某的弟弟也在此过程中遇害。此案经报道后引发了广泛关注。
7月4日,受害者家属林女士透露,有关部门已经向她出具了对凶手杨某某的精神鉴定结果,显示杨某某被鉴定为急性短暂性精神病,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律师表示,根据这一鉴定结果,杨某某可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林女士提供了吴川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聘请有关人员对杨某某的精神状态进行了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并对其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杨某某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病,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如果家属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林女士表示将向有关部门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指出,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完全不具有能够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刑法上包括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虽然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会被强制医疗。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若该男子有监护人,监护人需对受害者及其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用于支付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司法机关会审查该男子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若存在这种可能,会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将其送往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此前扬子晚报报道,被害人家属林女士称,被害的两人是她的大哥和二哥,凶手则是大哥的初中同学,两人相识十几年,假期经常一起玩。案发前一天,杨某某来到林女士家让其哥哥带他去医院做胃镜,并借住在她家。案发当天上午,杨某某在林女士家进进出出好几趟,但林女士的大哥并不知道他要干什么。直到下午两点左右,杨某某戴着头盔从外面买了一把很大的菜刀回来,林女士的大哥听到弟弟在一楼大喊救命,急忙跑下去,发现弟弟已经受了严重的伤。林女士的大哥试图夺刀,但由于身高劣势未能成功。根据警方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林女士的大哥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林女士说,她大哥也不清楚杨某某行凶的原因,目前二哥的尸体还在殡仪馆仍未下葬。案件已于5月中下旬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