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西安市秦岭保护局联合公安等部门查处了一起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并违规用火的案件。涉事人员周某通过抖音账号发布在鹿角梁露营生火的视频,并配文“邂逅鹿角女神”,引发网友强烈谴责。面对批评,周某挑衅回应称“就喜欢你们看不惯我还干不掉我的样子”。
调查发现,周某从宁陕县牛圈沟非法穿越至鹿角梁,其用火点位于核心保护区内,现场遗留了燃烧灰烬。更恶劣的是,在被监管部门警告后,周某将账号更名为“可笑群愚甘作勇”再次发布违法内容,累计转发近600次。目前案件已移交宁陕县相关部门处理。
秦岭核心区严禁非法穿越和野外用火。该区域生态系统脆弱,一旦发生火灾,过火林地可能需百年才能恢复。近年来,类似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给生态环境保护带来严重威胁。
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永辉律师认为,周某未经批准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鹿角梁),属于典型的非法穿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6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森林防火条例》第25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秦岭作为重点林区,全年大部分时间都属于森林防火期或高火险期。周某在核心保护区鹿角梁点燃明火,属于严重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周某在社交平台发布炫耀视频,虽然发布视频的行为本身不直接构成新的独立违法行为,但视频是证明其违法行为(非法穿越、违规用火)的直接、有力证据。发布带有“解锁”“邂逅”“炫耀”性质的内容,表明其明知行为违法而故意为之,甚至以此作为“成就”展示,主观过错明显,排除了“不知情”或“误入”等辩解可能。在公共平台传播违法行为,可能产生不良示范效应,诱导他人效仿,这在量罚时通常会被视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4条,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5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周某在核心区露营用火同时违反了多个条款,执法部门可以分别认定、合并处罚。罚款金额很可能在数千元至数万元人民币区间。如果其用火行为对植被、土壤等生态环境造成了可量化的损害,相关管理部门可以代表国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其承担修复费用或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