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的死,我不是故意!”法庭上男子失声大哭:“我当时只是想打狗,没想到会把女儿打死!”
2017年11月这天,对于家住江西赣州会昌县的林某是个永远忘不了的日子,因为在这天,他亲手打死了自己的女儿!
林某是个老实巴交的农民,有个2岁可爱的女儿,每天回到家的第一件事就是陪女儿玩耍,他把女儿当成生命中的唯一,疼爱有加。这天,林某跟往常一样干完农活回到家中给女儿做饭吃,看着女儿乖巧地学着吃饭,一天的疲惫都消散了。
这时,林某听到屋外传来自家狗狗的叫声,心想也去给狗狗弄点饭吃,回头进屋里,却发现狗狗正在抢食女儿的饭碗,林某想都没想,直接拿起一根竹棒朝狗打去,这时狗狗突然躲开,林某收棒不及时,结果正好打中女儿的下巴。
女儿被打后仰面往后倒,头部着地发出一声响,哇的一声就哭了出来!林某见状赶紧抱起女儿安慰,见女儿鼻子流血,遂用纸巾进行擦拭,不一会儿女儿停止哭泣,林某误认为女儿想睡觉,便将其抱至床上。
女儿入睡后,林某越想越气,要不是这条狗,女儿也不会遭罪!于是,便拿着竹棒出去寻找狗狗泄愤。
找了一圈,没见狗狗踪影,林某气愤的回到卧室查看女儿情况,却发现女儿已经失去知觉。林某见状赶紧打电话求救,却最终也没能挽回女儿性命!后经医生鉴定:女儿系颅脑损伤致中枢性衰竭死亡。
案发后,警方对犯罪嫌疑人林某第一时间进行控制,经过调查决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林某提起刑事诉讼。
“女儿的死,我不是故意!”法庭上林某失声大哭:“我当时只是想打狗,没想到会把女儿打死!这是个意外!”
意外事件和过失犯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林某打自家的狗并不是违法行为,而其女儿死亡也并非源于被打产生的伤害,而是因为被打后摔倒后脑勺着地而死。显然,林某应当预见女儿后脑着地有发生危险的可能,但是由于自己疏忽,把女儿一个人留在家中,自己独自出门找狗,这样的行为就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我国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男子的犯罪情节以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高,且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当庭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此法院认定男子的情节属于“情节较轻的”,并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2年。
结束语:发生这种事,林某的内心一定是非常懊恼和自责的,孩子的失去也让整个家庭陷入悲痛之中!两年的牢狱生活很快就会,留给林某的确是一生的痛!
最后,希望家有狗狗的朋友要注意,尽量不要让狗狗和孩子单独在一起,一旦发现狗狗有异常举动,要及时制止,防止狗狗“得寸进尺”!另外,小孩有碰撞或者身体不舒服一定要及时就医,尤其是成长期的小孩,大脑和身体机能发育都不完全,很容易留下后遗症。希望这种悲剧不要再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