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贼拒招供被“零口供”定罪。“我只是经过她的身边,没有偷手机”,检察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盗窃前科累累的刘某始终矢口否认扒窃的事实。面对刘某“零口供”,被盗手机在刘某被刑事拘留三天后,由二手手机店出售给他人,销赃人员身份未能查清,案件疑点重重,该如何打开突破口?
2024年11月17日,吴某在与同学逛街时发现随身携带的手机被盗后报警,经民警调取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发现吴某在街上与刘某擦肩而过时,刘某疑似有扒窃的动作。
警方迅速锁定嫌疑人刘某,并于当晚将刘某抓获。面对民警讯问,刘某矢口否认扒窃事实,且未能查获被盗手机,关键物证未找到。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发现被盗手机被二手手机店肖某收购后转卖给他人,然而肖某收购手机的时间晚于刘某被抓获的时间,因没有直接证据证实手机是被刘某盗窃,不能排除有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为进一步理清案件事实,检察官在梳理肖某转账记录有了新发现,肖某与一典当行老板存在频繁转账交易,金额虽不大,但金额与一般二手手机的交易价格相互吻合,随即建议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重点围绕肖某微信账单密切转账人员开展核查,最终查明被盗手机系刘某狱友王某帮助其销赃给典当行,典当行收购手机后又出售给肖某。
在大量完整、环环相扣的证据面前,刘某终于承认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6月12日,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意见及提出的量刑建议,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当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