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套代购”免税商品再进行转卖牟利的走私案件。案件中的女子张某在2019年通过一个网上兼职群认识了一个网名叫“三亚导游”的人。两人协商后,张某召集多人到三亚免税店购买商品。“三亚导游”会将购买商品所需的货款以及每人每次的“劳务费”通过网络转账给张某或其丈夫。张某带游客到免税店购物后,“三亚导游”支付给她一笔费用,她再将部分费用分给游客,从中赚取好处费。
根据相关规定,购买免税品后,旅客需凭票到机场、码头、火车站里的特定窗口才能取出免税品,并乘坐交通工具离开海南。然而,张某组织的人员按照她的指示将免税品邮寄到指定地址。2021年,张某又在三亚一家免税店附近认识了一个网名叫“深圳老板”的人。“深圳老板”要求张某在微信朋友圈招募人头,每招募一个人就支付一笔费用。此后,张某开始在朋友圈发布广告,招募更多人员到免税店购买免税商品,这些人员出岛后同样将免税商品邮寄到指定地址。每件免税品,张某可获得10元至20元不等的好处费。
法院查明,从2019年至2023年期间,张某利用他人免税额度,在三亚某免税店套购了1227件离岛免税品,非法获利约1.5万元,涉嫌偷逃税款共计36.14万余元。今年4月末,法院对张某进行了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鉴于张某主动预缴了罚金15万元,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案件中涉及的网名叫“三亚导游”和“深圳老板”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已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