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马来西亚数个地区进入RMCO阶段,大家开始困惑,到底这么多种不同的 MCO 、 CMCO 、 EMCO 、RMCO有什么差别?
小编送上简易版图文,让你一次 搞懂 所有的行动管制令!
MCO
CMCO
目前,部分地州CMCO已延长至12月31日,注意查看12月8日的新闻内容哦!
什么领域,不被允许开?
基本上,只要不被允许,就不能营业。大部分娱乐行业、多人聚集的活动,均不能获批。以下是被禁止的活动指南:
涉及多人的运动,比如足球是NG的。
可能会导致飞沫传染的活动(唱K肯定是不行的,大型活动亦然)
难以控制传播风险的活动
可能会造成长时间持续接触的活动(CLOSE CONTINUOUS CONTACT)
长时间在密闭空间的活动
参考卫生部SOP,砂拉越已推出自身SOP,禁止任何人从西马半岛、沙巴和纳闽进入砂拉越。
RMCO
有关RMCO详情,我会在明天12月20号的文章中详细说明!
EMCO
附录:什么是紧急状态!?
紧急状态是联邦政府为了保护民众的安全,有权制定一般不会采用的政策。
根据联邦宪法第150条文,国家元首能在内阁或首相的建议下,颁布紧急状态,使用法律无法挑战的条例来治理国家。
联邦宪法第150(1)条文说明,若国家元首确定全国或部分地区的安全、经济命脉或公共秩序受到威胁,而产生紧急状况的话,就可颁布紧急状态。
此条文也阐明,若国家元首确定会发生危险事件,陛下也可在实际情况未发生前,颁布紧急状态。
联邦宪法第150(4)条文阐明,颁布紧急状态意味着,联邦政府可以将权限扩展至任何事项,包括该些隶属州政府管辖范围的事项。
当中第150(2)(C)条文和第150(3)条文阐明,紧急状态期间,任何制定的紧急条例与国会法令有着相同的效用,直至国家元首撤除或国会废除为止。
在第150(2)(C)条文下,国家元首有权制定紧急条例,如同国会有权制定法令一样。
第150(6)条文和第150(6)(A)条文也阐明,紧急条例可取代联邦宪法,除了有关马来习俗或伊斯兰法律、东马习俗或州法、公民权、宗教或语言。
联邦宪法第150(7)条文也阐明,在紧急状态执行的条例,是从紧急状态开始的6个月后停止生效,除非有关条例被提呈至国会。
马来西亚于1957年独立以来,曾颁布4次的紧急状态:
1. 1964年,马来西亚与印尼对抗期间,所颁布的全国性紧急状态。
2. 1966年,砂拉越时任首长加弄宁甘因被革除,所面临政治危机,迫使政府在砂州宣布紧急状态。
3. 1969年,我国爆发513种族冲突事件,全国进入紧急状态。
4. 1977年,吉兰丹伊斯兰党因为撤换大臣风波,与巫统闹翻,引发政治动荡和街头暴力事件,最终该州被颁布紧急状态。
第五次紧急状态,即“沙巴三脚石国会选区颁布紧急状态”。
大马首相丹斯里慕尤丁强调,在沙巴三脚石国会选区颁布紧急状态,仅为了展延补选,当地并不会戒严或是军事管制,因此当地居民的生活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他指出,当地的所有行政、经济活动和社交活动,都会继续以有条件行动管制令下的标准作业程序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