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近日,任丘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任丘供水有限公司公布《关于联合征收我市建成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公告》,我市居民用户缴纳9月份水费时,一并按每户每月3元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为什么交了物业费,还要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下面一文为你说清楚。
什么是城市生活垃圾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为什么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城市人口的逐年增长,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和餐厨垃圾的数量也在迅速增加。这些垃圾的产生已经对城市的土壤、水体、大气和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如今环境问题已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此,解决垃圾处理问题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如今环境问题已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此,解决垃圾处理问题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国家明确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体现了“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增强了广大居民和社会单位的“环境消费”意识,对于补偿垃圾处理、处置的设施建设和收集、运输费用的不足,实现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良性循环,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生态环境等都起着十分重要作用。
近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点击阅读)
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小区收取的物业费有何不同?
物业费是指小区物业收取的居民清理生活垃圾的费用,而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政府收取的垃圾收集、运输、压缩、转运及无害化处理的费用。一个是小区环境的清扫费用,一个是全市垃圾统一的无害化处理,两者分别由不同部门收取,用途也不相同,不是重复计收。
延伸阅读:
2023年全国各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2023年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2023年第1号公告,公布了《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其中,涉及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23个,分别为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青海、新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23年 第1号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委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调整,制定了《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现予以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第8号公告同时废止。
目录清单将根据经营服务性收费改革进程实施动态调整。
附件: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1月13日
以下是涉及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内容汇总:
一、北京市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生活垃圾清运费:30元/户·年。
收费文件(文号):京价(收)字〔1999〕253号。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京发改〔2013〕2662号、京建法〔2018〕7号、京发改〔2021〕1277号。
二、河北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2~3元/户。
收费文件(文号):冀价格〔2002〕872号、冀价政调〔2018〕42号。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单位、学校等(按人收取):0.2~2元/人·月;按经营面积收取:0.15~0.4元/平方米·月;宾馆、医院等:1~5元/床·月,部分市按床位50%,4~16元/床·月收取;农贸、集贸市场:5~15元/摊·月。运营车辆:部分市按车固定收取,出租车、公交车1元/车·月,客运车辆2元/车·月;部分市按车型收取,客车6座以下2元/车·月,7-20座3元/车·月,20座以上4元/车·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冀价格〔2002〕872号、冀价政调〔2018〕42号。
三、山西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3.5~5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晋价费字〔2003〕63号、晋发改服价发〔2018〕709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驻并部队40~105元/吨;宾馆、旅店业2~12元/床·月;商业门店及其他商业用房0.2~1.2元/㎡·月;长途客运车辆1.5~2元/座·月;餐厨垃圾:2~18元/间·天。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晋价费字〔2003〕63号、晋发改服价发〔2018〕709号等。
四、内蒙古自治区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1~5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盟(市)、旗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内发改价费字〔2021〕1170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不同经营场所分为平米、床位、摊位、座位、包月等计费:0.1~1元/月·平方米或2~2.5元/摊位·天或1.5~2元/床位·月或3.5元/座位·月或10~300元/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盟(市)、旗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内发改价费字〔2021〕1170号等。
五、上海市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1.餐厨垃圾,基数内最高60元/桶,基数外最高120元/桶。
2.高级宾馆(四、五星级宾馆)、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台球房、高尔夫球场、保龄球馆、游艺厅、桑拿浴室(***)、足浴室等企业生活垃圾(不含餐厨垃圾),基数内最高80元/桶,基数外最高160元/桶。
3.其他生活垃圾,基数内最高40元/桶,基数外最高80元/桶。
收费文件(文号):沪价费〔2013〕10号、沪价费〔2018〕6号、沪绿容〔2020〕497号。
六、江苏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2~6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苏价工〔2009〕60号、苏价工〔2009〕310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单位按人收取1~4元/人·月;按经营面积收取0.15~1.5元/平方米·月;按垃圾产生量收取21~40元/吨等。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苏价工〔2009〕60号、苏价工〔2009〕310号等。
七、浙江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生活垃圾清运费、代运费为10~360元/吨,或每人2~8元/人·月,或10~72元/户·年等。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浙发改价格〔2022〕163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生活垃圾清运费、代运费为10~360元/吨,或每人2~8元/人·月,或10~72元/户·年等。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浙发改价格〔2022〕163号等。
八、福建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9~10元/每户每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闽政〔2022〕14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1.按用水量计费:每吨征收0.3~2.66元;按营业面积计费:每平方米0.3~1.5元/月;
2.按人数计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和社会团体等按每月1~3元/人;
3.按车辆数计费:客车类小型车4元/月、中型车8元/月、大型车10元/月,货车类每吨2元/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闽政〔2022〕14号等。
九、江西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1~5元/月·户,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赣发改收费〔2019〕103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9〕1719号。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1.按实际垃圾量计征:10~100元/吨;
2.按营业面积计征:0.2~1.5元/月·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赣发改收费〔2019〕103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9〕1719号。
十、山东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1~10元/户·月或1~3元/人·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按面积0.1~3元/平方米·月,按人数2~4元/人·月。实行计量收费的,不超过25元/立方米或64元/吨;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收费不超过102元/吨等。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
十一、河南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1~7元/月·户,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0.1~3元/平方米·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等。
十二、湖北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1.5~8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鄂发改规〔2021〕2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1.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按人头收费1.6~6元/人·月,按面积收费0.25~0.3元/㎡·月等;
2.餐饮业按经营面积收费0.6~3元/㎡·月,按桌收费3~20元/桌·月等;
3.宾馆业按经营面积收费0.15元~2元/㎡·月,按床位收费1.2~4元/床·月等;
4.门店摊点按经营面积收费0.4~3元/㎡·月等;
5.非居民厨余垃圾按计量收费,240升每桶收费20元,1500升每斗收费150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鄂发改规〔2021〕2号等。
十三、湖南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随水计征,每立方米0.25~0.4元。
收费文件(文号):湘发改价服〔2017〕474号、湘发改价费〔2018〕1080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随水计征,每立方米0.2~0.64元;经营性场所按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2~3元;餐饮、旅馆、医院按桌(床)位每月3~5元;客运车辆按座位每月每位1~3元。
收费文件(文号):湘发改价服〔2017〕474号、湘发改价费〔2018〕1080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
十四、广东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粤发改价格函〔2022〕367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粤发改价格函〔2022〕367号等。
十五、广西壮族自治区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城镇居民:3~9元/户·月或0.4元/立方米、0.47元/吨(随水征收);
暂住居民:1.3~5元/户·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桂价费〔2008〕429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桂价费〔2008〕429号等。
十六、重庆市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1.主城区:居民每户每月8元。
2.主城区外: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主城区收费标准的80%至主城区收费标准的范围内制定。
收费文件(文号):渝价〔2011〕315号、万州发改费〔2013〕29号、涪发改委发〔2022〕27号、长发改价〔2022〕12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1.主城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每人每月2元;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每吨110元;商业门店,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每月每平方米0.55元,经营面积200至5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5元,经营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45元,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每月每平方米0.4元.(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征)。
2.主城区外: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主城区收费标准的80%至主城区收费标准的范围内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区县(自治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渝价〔2011〕315号、万州发改费〔2013〕29号、涪发改委发〔2022〕27号、长发改价〔2022〕12号等。
十七、四川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以人或户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川办发〔2006〕28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按职工人数计收,也可按垃圾量计收。
2.车站、港口、机场等公共场所按垃圾量计收。交通运输工具产生的垃圾并入公共场所收取,不再对运输工具单独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3.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按管业场所面积或垃圾产生量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川办发〔2006〕28号等。
十八、贵州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居民1~2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黔府办发〔2018〕23号。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1元/人‧月,商户办公楼0.5~2.5元/平方米‧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黔府办发〔2018〕23号。
十九、云南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2~15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云发改价格〔2009〕100号、云发改价格规〔2019〕2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1.5~15元/人·月;餐饮:15~600元/月或0.1~55元/月·平方米;医院/酒店:1~10元/床·月;零散摊点:0.5~35元/点·月;其他服务行业:15~800元/月;具备按量征收条件的,按实际产生垃圾量征收,征收标准为210元/吨。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州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云发改价格〔2009〕100号、云发改价格规〔2019〕2号等。
二十、西藏自治区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每月1元~600元。
收费文件(文号):拉价发〔2006〕14号、昌暑办发〔2013〕224、林地价费〔2004〕21号。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每月1元~600元。
收费文件(文号):拉价发〔2006〕14号、昌暑办发〔2013〕224、林地价费〔2004〕21号。
二十一、陕西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1~2.3元/人·月或1~11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陕政发〔2002〕57号、陕发改价格〔2021〕1834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在岗人数计收,1元~5元/人·月;
医院、旅社、宾馆等按床位数结合床位使用率计收,1元~3元/床·月,或按面积计收,0.40元~1.2元/平方米·月;
餐饮、商业门店、娱乐场所等按营业面积计收,0.1元~3元/平方米·月;
修理厂、加工厂、洗车场等服务业按定额收取,10元~200元/月;
集贸市场、夜市、零散摊位按摊位计收,2元~50元/摊位·月(或天);
按垃圾产出量计收,23元~50元/吨。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陕政发〔2002〕57号、陕发改价格〔2021〕1834号等。
二十二、青海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1.00~6.00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州)、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青政办〔2018〕45号、宁计价字(2004)147号、格政办〔2007〕61号、乌政办〔2008〕33号、茫政办〔2008〕17号、柴行发统字〔2018〕134号、德政办〔2011〕94号、都政办〔2011〕157号、共计经价〔2013〕41号、兴发改经商(2013)94号、贵政发计(2005)108号、同发改经信〔2017〕167号、刚发改〔2018〕368号、晏政发经字(2006)113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1.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40~90元/吨等;
2.餐饮业、娱乐业、其他营业网点每月每平方米按0.30~1.5元收取;
3.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按实际垃圾量收取30~53元/吨等;
4.各类零星占道摊点按实际占道面积每天每平方米按0.6~2元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州)、县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文号):青政办〔2018〕45号、宁计价字(2004)147号、格政办〔2007〕61号、乌政办〔2008〕33号、茫政办〔2008〕17号、柴行发统字〔2018〕134号、德政办〔2011〕94号、都政办〔2011〕157号、共计经价〔2013〕41号、兴发改经商(2013)94号、贵政发计(2005)108号、同发改经信〔2017〕167号、刚发改〔2018〕368号、晏政发经字(2006)113号等。
二十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1.按用水量计:0.4~1元/立方米(乌鲁木齐市、和田地区);
2.1~10元/月·户(伊犁州、博州、和田地区、吐鲁番市、阿克苏地区、巴州、克州等地、州、市);
3.0.5~4元/月·人(哈密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喀什地区、阿勒泰地区等地、州、市)。
收费文件(文号):乌发改费〔2007〕306号、伊市政办〔2010〕313号、昌州计价费〔2003〕113号等。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1.按用水量计:0.4~0.8元/立方米(乌鲁木齐市、和田地区);
2.普通垃圾:10~150元/月·户,建筑垃圾:495~600元/吨(伊犁州);
3.各类办公、商业、服务等经营场所:0.05~2元/平方米·月(哈密市、昌吉州、和田地区、阿克苏地区、巴州、博州、克州等地、州、市);
4.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按单位实际人数每年10~18元/人;摊点卫生清运费0.16~10元/天·摊;建筑垃圾清运费1.5~15元/吨;垃圾厂8~16元/吨;餐厨垃圾:50元/吨(阿勒泰地区、喀什地区等)。
收费文件(文号):乌发改费〔2007〕306号、伊市政办〔2010〕313号、昌州计价费〔2003〕113号等。
来源:圆梦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