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自2025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该意见适用于2024年12月31日前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销售的城镇住宅,以及国有土地上已售或在用的中小学校、养老服务设施、宗教活动场所和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等四类不动产。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售或在用的商业、办公、工业及公共设施等房屋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可参照执行;驻粤部队军用土地房屋涉及的问题也建议参照执行。
该意见针对用地手续不完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不完善、开发建设单位申请主体不清或缺失、竣工验收手续不完善、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跨宗地建设及存在抵押查封等八种历史遗留问题类型提出了相应的处置措施,旨在为各地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供政策依据。
意见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守房屋安全底线。按照“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坚持群众无过错即办证原则,将建设单位责任与群众利益相分开,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同时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协同推进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明确负面清单,守牢政策底线,严禁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合法化,严禁将按正常报建手续办理的项目通过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对“小产权房”、违反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设等情形,一律不得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