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邓紫棋与前经纪公司蜂鸟音乐的矛盾成为舆论焦点。邓紫棋激动地表示:“感谢我国法律帮我抢回了自己的孩子。”
邓紫棋14岁时,由其母亲代理与香港蜂鸟音乐公司签署了经纪协议,根据协议,她创作的歌曲著作权归公司所有。2019年,双方矛盾激化,对簿公堂。邓紫棋称六年里没有拿到一分钱版税。6月12日,邓紫棋宣布重录原专辑《I AM GLORIA》并正式发行,其中包括《泡沫》在内的12首歌曲。6月18日,蜂鸟音乐发布声明,指责邓紫棋重制歌曲侵权,并要求平台下架她的重制版音乐。
根据合同,前经纪公司拥有歌曲版权,那么邓紫棋能否“翻唱”自己的歌?为何她和原经纪公司的矛盾持续这么久后,突然采取了这一策略?她又为何感谢中国内地法律,而香港地区的法律为何未能帮到她?
邓紫棋特别感谢的是中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这个制度在香港地区是不存在的。2023年,邓紫棋团队引入了一位熟悉大陆版权法的专家,以《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突破口。该条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法定许可”允许他人翻唱、使用已录制的音乐作品,无需获得许可,但需按规定支付报酬。中国法律设立“法定许可”的目的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同时促进智力成果的传播和创新,避免知识和艺术成果被垄断或搁置,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允许翻唱能激发音乐产业的创新活力,因为翻唱是音乐创作的重要形式之一。一首歌常唱常新才能焕发艺术生命力,吸引年轻听众。例如,《月亮代表我的心》就有邓丽君、王菲、方大同等不同版本的演绎。反之,禁止翻唱可能阻碍传播。在现代唱片工业中,许多作品的版权掌握在大公司手中,若不允许翻唱,很多作品可能被雪藏,无法得到利用。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原唱者通过翻唱自己早期作品的方式试图突破原经纪公司的版权壁垒。“自己翻唱自己”看似荒谬,却是现代艺术工业和版权制度下的无奈之举。中国《著作权法》的精神实质更倾向于保护创作和创新,允许翻唱是因为翻唱过程中会对原作品产生新的智慧创造,形成新的版权,从而鼓励创新。
各国的歌曲著作权结构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大陆法系国家(包括中国)的“作者权体系”,强调保护作者的权利,对作品独创性要求较高;另一类是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如香港)的“版权法体系”,更多强调物的权利,以“作品利用”为核心,对作品独创性要求不高。因此,在香港规则下,邓紫棋的歌曲作为工业化产品,版权归于经纪公司而非原创作者。邓紫棋通过内地的“法定许可”制度“抢回了孩子”,对此深感欣慰。
不过,争议并未结束。根据法律规定,“法定许可”有一定限制,不能影响妨碍原著作权人的权益,因此蜂鸟公司也据此要求下架邓紫棋的“重录版”。实际上,不必将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的纠纷简单概括为“资本剥削压榨艺人”,经纪公司在培养艺人时承担风险,也有权获取收益。只是香港地区的版权规则更强调保护“作品使用”的权益,而内地《著作权法》更强调保护作者的权益,邓紫棋正努力充分利用这方面的法律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