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7岁女孩通过朋友圈广告、微信收款和跑腿送货的方式兼职,但她销售的却是含有毒品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6月26日,长沙中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未成年人贩毒案件,被告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1年,17岁的黄某某在清吧兼职推销员时,结识了一名销售“上头电子烟”的客户。这类电子烟含有国家列管的新型毒品成分——合成大麻素。在对方怂恿下,她同意帮忙兜售,并通过朋友圈发布广告,从“上线”进货后再转卖牟利,希望通过差价赚取生活费。同年8月20日至30日期间,黄某某先后4次通过微信收取购毒款,并安排跑腿将毒品电子烟送至吸毒人员,累计获利174元。案发后查明,黄某某曾有过贩毒史。
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多次贩卖毒品,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鉴于其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强调,当前添加依托咪酯、合成大麻素等新型毒品及替代物质的“上头电子烟”在青少年群体中的滥用加剧,这种电子烟在包装和口感上与正规电子烟相似,但吸食它就是吸毒,贩卖它就是贩毒。未成年人因法律意识薄弱,易被引诱、教唆、欺骗甚至被迫吸毒。法官提醒,青少年应提高警惕、谨慎交友,在毒品犯罪面前,年龄不是挡箭牌,已满16周岁的青少年对所有毒品犯罪负刑事责任,而14至16周岁的青少年也对贩卖毒品罪等八类重罪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