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头企业及重型车辆管控工作
有奖举报制度
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采砂采石、混料加工等行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有奖举报制度。
一、举报范围
经群众举报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下列行为,按照“举报查实罚没多少奖励多少、10万元封顶”的原则,给予奖励。
1.无证采矿、采石行为;
2.毁地挖砂行为;
3.非法混料加工行为;
4.铁选矿、铁采矿、固体废弃物及水泥制品企业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以下情形不予奖励:
1.举报前违法行为正在立案查处的;
2.违法行为已经停止,且已经超过立案追诉时效的;
3.恶意举报的;
4.各级政府机关、执法部门、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的职务行为。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书面、微信等方式进行举报。市指挥部综合协调组24小时受理举报线索。
三、奖励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和证据;
2.举报的内容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4.举报人提供可联系的电话或微信号;
5.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线索登记时间为准。
四、奖励兑现
对举报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由百日攻坚办负责申请资金,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奖金(为保护举报者合法权益,原则上不与其见面)。
五、严格保密
受理举报单位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发生泄密事件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压制、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按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编辑:邓小微
总编:侯丽丽 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