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君的话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涉及未成年的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播出过程提出严格规定。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注重保护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和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坚持教育保护并重,实行社会共治,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
”
本次《规定》有哪些需要值得关注的要点呢?
01 | 《规定》适用范围都有哪些? |
根据《规定》第一章第二条显示:从事未成年人节目的制作、传播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节目,包括未成年人作为主要参与者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接收对象的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视听节目。
除此外,《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未构成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节目,但节目中含有未成年人形象、信息等内容,有关内容规范和法律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以成年人为主要观看对象的综艺、电视剧、纪录片等视听节目含有未成年人形象、信息的,同样需要参照新规执行。
02 | 《规定》重点规范商业化、成人化和多度娱乐化? |
在规范节目过度商业化方面,《规定》提出:不得制作、传播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角色进行商业宣传的非广告类节目。
制作、传播未成年人参与的歌唱类选拔节目、真人秀节目、访谈脱口秀节目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
结合最近几年亲子类节目、真人秀节目的现实分析,本次《规定》集合了之前的所有相关规定。比如2015年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真人秀节目管理的通知》、2016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通知》等。
规范相关节目过度成人化、娱乐化方面,《规定》提出: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其服饰、表演应当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征和时代特点,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
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
可见,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未成年人节目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
03 | 《规定》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
关于节目内容,《规定》明确16项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含有的内容,包括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表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崇拜曾经对我国发动侵略战争和实施殖民统治的国家、事件、人物;过分强调或者过度表现财富、家庭背景、社会地位;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和其他易被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及游戏项目等。
同时要求,以科普、教育、警示为目的,制作播出的节目中确有必要出现上述内容的,应当根据节目内容适时地在显着位置设置明确提醒。相关机构还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状况,制作、传播相应的未成年人节目,并采取明显图像和声音等方式予以提示。
另外,《规定》还要求节目嘉宾不得选用曾有丑闻劣迹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沿袭了国家监管部门加强劣迹艺人管控、发挥正向引领作用的政策思路。
04 | 《规定》关注未成年人隐私保护 |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规定》也沿袭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立法思路,要求在未成年人节目制作过程中,不得泄露,质问或者引诱未成年人泄露个人及其近亲属的隐私信息,不得要求未成年人表达超过其判断能力的观点。
相比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对于不可避免含有上述内容的画面和声音,应当采取技术手段“达到不可识别的标准”。
05 | 出台多项评价机制创新监管思路 |
《规定》提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第一,未成人节目评估委员会制度。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未成年人保护专家、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委员会职责是定期对未成年人节目、广告进行播前、播中、播后评估。
第二,未成年人保护专员制度。要求具有相关工作经验、教育背景的人员担任,负责对有关节目、广告是否适合未成年人收听收看提出审查意见,并对不适合未成年人收听收看的节目、广告提出修改或者不予播出的建议。暂缓播出的建议由有关节目审查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实施。
第三,制播机构评价收集制度。要求建立未成年人节目社会评价征集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布所评价节目的改进情况。
第四,年度报告制度。要求就未成年人保护情况每年度向当地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评估委员会工作情况、未成年人保护专员履职情况和社会评价征集情况应当作为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
06 | 对节目中或前后的广告规范有哪些要求? |
第一,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专区、链接、页面不得播出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广告,其他未成年人节目前后不得播出上述广告。
第二,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第三,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四,未成年人广播电视节目,每小时播放广告不得超过12分钟。
第五,未成年人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或者暂停播出过程中,不得插播、展示广告,内容切换过程中的广告时长不得超过30秒。
相比征求意见稿,新规中删除了“利用主持人或者动画角色形象制作的,针对未成年人的广告,不得在相关节目或者动画片播出过程中播放”。
07 | 新增用户上传内容的通知删除制度 |
《规定》于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对未成年人节目的通知删除制度,更加全面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是未经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同意,网络用户上传含有未成年人形象、信息的节目的,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二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对网络用户上传的未成年人节目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发现新规所涉禁止内容或禁止节目类型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08 | 新增未成年人节目休息提示制度 |
此次还新增休息提示制度,要求未成年人节目播出过程中,应当至少每隔30分钟在显著位置发送易于辨认的休息提示信息。这也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就我国儿童青少年近视高发问题作出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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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团中央权益部微信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