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以“送养”之名进行的拐卖儿童案件。被告人廖某和李某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四万三千元。
法院查明,廖某与妻子共生育了七个孩子,而李某则作为中间人,与廖某合谋将即将出生的婴儿以收取“营养费”的名义卖给他人。几年间,他们陆续将廖某家中的三女儿、五女儿和六女儿卖出,李某从中收取了四万三千元的“营养费”,并将其中两万元支付给了廖某。
法院审理认为,廖某出于出卖目的,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在孩子出生后即进行贩卖;李某明知廖某意图出卖亲生女婴,仍为获取非法利益提供帮助并居间介绍,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鉴于二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相当,且在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法院依法减轻了处罚。
无论行为人是否与被拐卖儿童存在亲属关系,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实施相关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本案中,廖某作为亲生父亲,以收取所谓“营养费”为借口非法牟利,李某则从中牵线搭桥,二人行为严重违背家庭责任和社会伦理。此案的公正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决心,有力维护了儿童权益,同时也向社会传递了保护儿童成长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