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铁上一小男孩滑倒被硫酸灼伤,嫌疑人已被控制!
11月28日,有网友发帖称,11月25日,他们一家三口乘坐地铁一号线回家,在长寿路地铁站进入地铁车厢时,她的孩子因地上的不明液体滑倒。该不明液体颜色像可乐,伴随有少量气体,此时车厢周围大约还有10名乘客。摔倒后,小朋友马上起身,但很快他说身上有发热感,衣物也慢慢开始腐化。之后,孩子屁股到大腿位置出现大面积灼伤及红肿痕迹。她和丈夫连忙向地铁工作人员求助,工作人员将他们带到洗手间用水喷洗伤口,拨打120,并陪同他们外出到医院就医。目前,受伤的小朋友被鉴定为深二级到三级灼伤,需要进行植皮手术,康复需一个月或以上时间。
25日21时,广州公交警方接报:一名男孩在地铁车厢内被地上不明液体滑倒,随后发现身上的皮肤灼伤。接报后,公交警方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经查,嫌疑人李某(男,26岁)在11月25日搭乘地铁的过程中,随身携带用于首饰加工的强酸性溶液发生渗漏,导致13岁的男孩王某臀部被灼伤。李某对其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地铁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公交警方已依法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侦办。
我们都知道,乘坐地铁,是要安检的,携带的液体,工作人员还会让乘客自己先喝一口。所以,看完这则新闻,我和许多网友的疑问是一样的,强酸性溶液为什么能够带到地铁车厢上呢?
因此,这里我们想讨论两个问题,一是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二是地铁公司是否应当对男孩的损害承担责任?
关于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的问题, 需要先明确的是,李某主观上是否具有伤人的故意。我想,通常来讲,是不会的。有人被渗漏出来的液体灼伤,是与李某的意志相违背的,所以,李某不具有伤人的故意,但是存在过失。
在发生渗漏之后,李某的正确做法是,提醒车厢里的其他乘客注意安全,并及时通知地铁工作人员,以便消除隐患。
李某应当预见到,在地铁车厢里,这种强酸性可能会给车厢里的不特定多数人造成伤害,但他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结果导致有人被灼伤,因此,我认为,李某的行为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关于地铁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可以肯定的是,地铁公司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李某能将强酸性溶液带上地铁车厢,说明地铁公司的安检是存在疏漏的,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有过错的。
但应当指出的是,男孩被灼伤,是李某造成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损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第三人找不到,或者无能力承担侵权责任,由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者承担补充责任。
所以,发生这件事,首先应当由李某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李某无力赔偿,再由地铁公司就其无力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地铁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李某追偿。
地铁运行关乎公共安全,负责安检的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进站之前,切实保障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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