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中国 法治保障
一图读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
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总 则
制定目的
为了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适用范围
从事医疗卫生、健康促进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宗旨
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
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
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
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
国家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护和实现公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国家实行
预防接种制度
国家加强
职业健康保护
国家建立
传染病防控制度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控与管理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
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
院前急救体系
国家发展
妇幼保健事业
老年人保健事业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
精神卫生事业
国家推进
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
国家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
国家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国家采现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和规范市社会力量半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权利。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政策,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国家对医疗卫生技术的临床应用进行分类管理,对技术难度大、医疗风险高,服务能力、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的医疗卫生技术实行严格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技术临床应用,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的原则,并符合伦理。
国家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医院应当制定章程,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
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
医疗卫生人员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遵守行业规范,恪守医德,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国家
制定医疗卫生人员培养规划
对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实行执业注册制度
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奖励制度
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制度
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药品供应保障
国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
建立健全以临床需求为导向的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支持临床急需药品、儿童用药品和防治罕见病、重大疾病等药品的研制、生产
建立健全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制度
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管理
健康促进
国家
建立疾病和健康危险因素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建立科学、严格的食品、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建立营养状况监测制度
发展全民健身事业
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服务
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采取措施,减少吸烟对公民健康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
建立健康知识和技能核心信息发布制度
医行卫生、教育、体育、宣传等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
开展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新闻媒体
开展健康加识的公益宣传
学校
利用多种形式实施健康教育
按照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
按照规定配备校医,建立和完善卫生室、保健室等
用人单位
为职工创造有益于健康的环境和条件
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相关规定
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健身活动,保护职工健康
公民
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
建立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投入机制,将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家
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职工互助医疗和医疗慈善服务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自 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法规司
中国人口出版社
编制
往期回顾
你们的声音,我们倾听 ▏8月份“院长代表接待日”安排
【法治能力提升月】我院首次举办第三方外包服务人员“患者隐私保护和安全”专题普法培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