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江西景德镇发生了一起悲剧。一对年轻夫妻带着不满周岁的婴儿准备回家吃饭,却在过马路时被一辆飞驰而来的电动车撞飞,三人当场或在送医途中身亡。肇事者是一名20岁的青年,事故发生前与女友在车中激烈争吵,情绪失控之下,车速飙升至128公里/小时。
案件将于2025年4月15日开庭审理。然而,真正让人愤怒的是肇事者父亲在事故后的一通电话:“车祸是无法控制的天灾,但你们追着不放就是人祸。”
这场由情绪引发的悲剧夺去了三个无辜生命,也让两个家庭陷入无尽的痛苦。一个普通的下午,阳光明媚,胡女士的儿子一家三口正准备从马路对面回家吃饭。这条马路是当地人熟悉的“家门口的路”,虽是开放性道路,没有红绿灯和斑马线,但二十年来,街坊邻居早已习惯小心通行。胡女士说:“他们过马路前都有左右看,是很小心的。”就在这时,一辆电动车突然如离弦之箭般冲来——时速128公里,几乎是城市限速的两倍。在毫无反应时间的情况下,年轻夫妻和怀中的婴儿被撞倒在地,现场血迹斑斑。
这起事故的肇因并不复杂。事故发生前,廖某与女友在车内因为感情问题发生激烈争吵。车起步时,电门就被直接扭到100%。女友发现车速过快,曾连续哀求他“慢一点”,廖某短暂停顿后,却再次将电门踩到底。撞击发生时,车速仍高达105-109公里/小时。事故发生后,廖某当场被警方控制,经检测无酒驾毒驾行为。初步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不久后,他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批捕。
令人唏嘘的是,胡女士和丈夫在事故次日清晨赶到现场时,看到了未被清理干净的大片血迹。“我捡到了我儿子的袜子,上面都是洞,是被撞时划破的。”她哽咽地说。如今,祖孙三人已长眠,胡女士夫妇患上重度抑郁和创伤后应激障碍,每天最多只能睡两个小时。
网友对此事纷纷发表看法:“用车当武器发泄情绪,这不是天灾,是人祸中的人祸!”“谁没有年轻冲动过?但三条命的代价,真的是太可怕了。”“父亲那句‘天灾论’比车祸本身更让人寒心。”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廖某驾驶电动车情绪失控、超速行驶,其行为已不属于普通交通肇事,而是以极端方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司法解释,超速驾驶并造成多人死亡,可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量刑远重于一般交通肇事。
虽然廖某未饮酒、未吸毒,但其超速驾驶且带有情绪性报复、失控成分,已经越过了交通肇事罪的认定边界,因此检察机关依法将罪名升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因他人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受害人近亲属有权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受害人一家三口的离世,意味着廖某及其监护人(如具备赔付能力)将面临巨额民事赔偿。
一场可以避免的车祸,三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被一句“天灾”模糊处理。责任的本质不在于是否故意,而在于行为的后果是否可预见、可避免。希望社会不要再有第二个“胡女士”。希望每个人都明白,方向盘和电门下的是命,不是情绪的出口。希望每位家长都能正确面对孩子所犯下的错误,而不是试图洗白。希望法律能成为受害者最后的庇护,而非冷漠话语下的遮羞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