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4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在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的申请下,对我国输入美国的商用轮胎发起特殊保障措施调查,并最终由总统奥巴马决定:美国将对我国出口乘用车与轻型卡车轮胎连续三年增加关税,税率分别为第一年 35%、第二年30%和第三年25%。在我国政府和企业多次与美方磋商无果的情况下,中国正式将该事件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裁决结果】
2010年12月,世界贸易组织宣布美国对中国轮胎采取特殊保障措施并没有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对此我国将专家组报告继续提交至上诉机构,上诉机构最终维持了专家组的观点,判定美国对我国输美轮胎所征收的惩罚性关税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相符合,理由如下:
第一,进口数量的争议,专家组指出议定书中对“一项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对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都没有加以界定,所以任何合理的测算“相对”的方式都是可接受的。专家组认为不管是相对于国内产量还是市场份额,进口都是“相对快速增长”。
第二,因果关系的认定,我国需要承担美国遭受的损害不是因为我国出口行为造成的举证责任,专家组认为中国“没有证明由其他因素造成的伤害被归责于涉案进口是不合理的”,以中国“举证不能”为由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