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薇夫妇因收购万家文化(现祥源文化)引起的信披违法违规有了定论,赵薇和黄有龙的申诉被证监会打回,最终证监会维持《行政处罚告知书》中的行政处罚结论,对新加坡籍的黄有龙、赵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对二人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于涉事主体,万家文化和龙薇传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对万家文化实控人孔德永、黄有龙百分百持股公司大漠金海集团有限公司的财务总监赵政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其中孔德永也被市场禁入5年。
一场并购重组的闹剧暂时收场,从赵薇夫妇代理人的申辩理由和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其中的故事纷呈,远比电视剧精彩,先看四大辩与驳。
1、
辩:事发后,黄有龙曾深夜发声否认收购万家文化空手套白狼,表示赵薇对“很多事情不知情也从不过问”,赵薇就此回应一生问心无愧。
驳:证监会调查显示,龙薇传媒法定代表人是赵薇,在黄有龙告知其收购万家文化控股权事项后表示同意,知晓并支持收购控股权事宜,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在中信银行查询个人征信时提供资料协助,并在公告发布前看过信披内容。
2、
辩:在行政处罚书中,证监会认为万家文化在没有达到较为确定意向时就“贸然公告”收购信息显示妥当,赵薇夫妇申辩时提出“达成协议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公告是证券法规定”。
驳:专业人士指出,按照惯例,上市公司披露并购重组相关情况,一般是一周公布一次,并以“重大事项”作为具体内容,阶段性公布重组进程,直至确切后才正式公布,在此过程中企业会停牌。而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
3、
辩:对于公告后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从最高时涨幅的32%到最低时45%的下跌,赵薇夫妇认为“这是市场的正常反应,未对万家文化股价造成严重影响”。
驳:专业人士指出,框架性协议,特别是双方买卖股权的协议,上市公司本身就应该慎重公告,当时市场对文化演艺类股票追捧,加之赵薇等名人效应的叠加,对市场及其投资者形成了误导,作为交易对手方不能不负责任的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留给市场一地鸡毛后就撤了。
4、
辩:赵薇夫妇认为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是商业考量,并不构成信披违法的因素。
驳:证监会认为上市公司收购行为是资本市场中必须依法监管的交易活动,而不是单纯的收购方与被收购方之间的商业考量或商业判断,该行为涉及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范畴,涉及资本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制度,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并不能想签字就签字,想解约就解约,任性随意的公告或签署协议。
再看本次处罚的四大定调
一是证监会对龙薇传媒、万家文化,以及赵薇夫妇是在当前证券法体系中的从重处罚。
按照证券法193条对虚假陈述的处罚法则,60万是顶格查处,对没有并购重组成功的当事人的“罚单”,30万+市场禁入的双罚并不多见,这是基于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所做的总和考量,并非处罚太轻。
二是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只是开始。
证监会行政处罚落地后,也就打开了二级市场受影响投资者的民事赔偿渠道,目前已有不少法院接到了投资者的起诉要求赔偿,目前在征集投票。同时,根据“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五十万元以上的可立案追诉”的规定,不排除后续会对此案刑事追责。同时也不排除万家文化、龙薇传媒和赵薇夫妇不服行政处罚,提出上诉请求。
三是对于此案的查处并非意味着证监会是反对杠杆收购,这是误读。
专业人士指出,龙薇传媒的成立时间、是否开展经营活动、资金筹备情况、股份转让交易的杠杆率等客观事实,是全面客观反映整个案件违法行为性质及其严重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量本案信息披露违法情节及影响的重要因素,如何融资只要如实披露,在符合监管规则的框架下是可行的,本案主要是没有及时披露且虚假陈述。
四对赵薇的处罚与演员、公众人物并没有关系。
处罚更多是因为她是行政处罚过程中和上市公司进行交易对手方的董事长,和她作为演员、公众人物并没有关系,证监会从去年以来始终在强化并购重组中信息披露监管。
此外,赵薇在案件的调查、处罚、听证过程中始终未曾露面,黄有龙和其代理人参与调查,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较为配合。
赵薇夫妇“五宗罪”
因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赵薇夫妇遭到证监会的市场禁入处罚。
2016年12月27日,龙薇传媒宣布欲以30.59亿元收购万家文化29.135%股份,但因自身资金有限,打算通过高杠杆方式入主,这引起监管机构和市场高度关注,其后龙薇传媒改变收购方案,欲以5.29亿元收购3200万股,并支付2.5亿元订金,但是仍未成形,龙薇传媒最终宣布放弃收购,2.5亿元订金获万家文化全数退回。
在此过程中,在控股权转让过程中,赵薇夫妇控制的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在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证监会调查显示,赵薇夫妇犯了“五宗罪”:
一宗罪: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
龙薇传媒在本次收购前一个月成立,期间未进行资金的充分筹备,在境内可支付资金有限、金融机构拟融入资金缺乏充分准备的情况下,采取高杠杆收购方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履行能力、履行结果不确切,收购行为真实性、准确性不能保证的情况下,贸然公布收购信息。其行为因其名人效应等因素叠加,严重误导市场及投资者,引发市场和媒体的高度关注,致使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宗罪:龙薇传媒关于筹资计划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龙薇传媒在2017年1月12日的问询函回复中称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149,990万元,披露融资金额与中信银行融资方案中拟向龙薇传媒提供融资30亿元的实际情况不符。龙薇传媒在2017年1月12日的问询函回复中披露的款项支付方式为确定的步骤、确定的金额,未完整披露款项支付方式将随金融机构的审批情况进行调整的情况。龙薇传媒未在公告中明确金融机构融资存在的巨大不确定性,存在重大遗漏。
三宗罪:龙薇传媒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情况。
2017年1月12日,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在给上交所问询函的回复中称,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审批流程预计于2017年1月31日前完成。证据显示,2017年1月23日,万家集团、龙薇传媒已知晓其向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的融资计划未通过中信银行总行审批。截至2017年1月31日,龙薇传媒并没有与任何金融机构达成融资合作。
四宗罪:龙薇传媒对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龙薇传媒在2017年2月16日通过万家文化披露的公告中将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归因于金融机构融资审批失败,未披露在应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时,银必信未准备足够资金的事实,存在重大遗漏。
五宗罪:龙薇传媒关于积极促使本次控股权转让交易顺利完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龙薇传媒在2017年2月16日公告中称“立即与其他银行进行多次沟通”存在虚假记载;在2017年1月12日公告中称“将积极与万家集团进行沟通以使本次交易顺利完成”,存在误导性陈述。
证监会认为,龙薇传媒作为本次万家文化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及披露不及时,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黄有龙作为龙薇传媒的代表,组织、策划、指派相关人员具体实施本次控股权转让事项,实际与万家集团实际控制人孔德永进行控股权转让谈判,决策收购万家文化控股权,并指派人员进行融资安排、信息披露。龙薇传媒法定代表人赵薇,在配偶黄有龙告知其收购万家文化控股权事项后,表示同意,知晓并支持收购控股权事项,在《股份转让协议》《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等文件上签字,在中信银行查询个人征信报告时提供资料协助,在公告发布前看过信息披露内容。赵政受黄有龙指派,代表龙薇传媒负责本次控股权收购事项,参与收购谈判、寻找资金、组织回复上交所问询函,并实际进行后续股份转让比例变更和解除协议的谈判。综上,对龙薇传媒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黄有龙、赵薇,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赵政。
上市公司万家文化作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于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对上交所问询函发布回复公告,公告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及披露不及时。万家文化及其责任人员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万家文化董事长孔德永全程组织、策划并参与控股权转让、融资过程、股权转让的变更等事项,是对万家文化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申辩VS回应
一来一回间阐述监管依据
对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家文化、龙薇传媒、赵薇夫妇以及相关责任人表示不服,随即向证监会要求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龙薇传媒、赵薇夫妇、赵政及其代理人提出多条申辩意见,请求免予处罚,证监会也给予回应,一来一往间,争论焦点和违法事实进一步浮出水面。
矛盾焦点一:商业行为还是信披违法
赵薇夫妇认为股份转让的事项属于交易主体自身的商业考量因素,不应成为认定龙薇传媒信息披露违法的考量因素,且不认同证监会“贸然公告”的指责,认为公告后上市公司的股价波动是正常的市场反应。
证监会回应,上市公司收购行为是资本市场中必须依法监管的交易活动,而不是单纯的收购方与被收购方之间的商业考量或商业判断,该行为涉及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范畴,涉及资本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直接关系到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投资者权益,关系到《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平稳有序运行。收购人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要自觉履行《公司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而且要恪守《证券法》第三条关于“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关于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关于禁止欺诈的规定,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借“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为名误导投资者,破坏证券市场秩序。
矛盾焦点二:赵薇夫妇资金实力的描述是否具有误导性,收购行为是否有悖常理
赵薇夫妇认为根据《证券法》第94条的规定,以协议的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因此,公告收购信息是依法履行公告义务的行为。同时表示不知悉中信银行不超过30亿元的融资金额。
证监会回应,在实际收购过程中,龙薇传媒是一家刚成立一个多月的公司,注册资金尚未实缴到位,收购方案中自有资金只有6,000万元,大部分收购资金系向金融机构借款,而且部分是用拟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向金融机构作质押融资。金融机构融资未审批通过时,龙薇传媒并未动用其强调的“还款能力”来继续推进收购,而是称其资产大部分在境外而停止收购,而资产在境外这一客观情况是显然能够提前预知的。因此,龙薇传媒强调的“家庭资产”“还款能力”加上其名人效应,实际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了严重误导。
在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4月1日不到4个月时间内,转让事项一波三折,由控股权转让变更为5.0396%股权转让,后又变更为完全终止股权转让,双方不追究任何违约责任,这种商业行为显然有悖常理,并且客观上造成了万家文化股价的大幅波动。
综上,龙薇传媒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龙薇传媒有关人员与拟融资银行接洽并深入讨论融资方案,却称不知晓银行的拟融资金额,明显有悖常理。
矛盾焦点三:未及时披露重大信息和龙薇传媒是否有关
赵薇夫妇认为,万家文化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已先于龙薇传媒知晓与相关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信息,如未及时披露重大信息与龙薇传媒无关。
证监会回应,龙薇传媒不能因万家文化知悉金融机构融资失败事项而免除其信息披露责任。万家文化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龙薇传媒为涉案股份收购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龙薇传媒关于金融机构融资失败事项向万家文化发出任何信息披露通知或出具相关函件。万家集团或万家文化知晓龙薇传媒与相关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信息,并不构成龙薇传媒可以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理由。
矛盾焦点四:金融机构融资方案未获批准是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的主要原因,是否构成信息披露违法
赵薇夫妇认为,金融机构融资方案未获批准是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的主要原因,系属龙薇传媒主观判断的范畴,不构成信息披露违法。龙薇传媒没有充分依据认定银必信在2017年2月7日前无法提供借款,无法对此予以公告。
证监会回应,万家文化2017年1月12日公告“向银必信借入资金剩余款项…实际发放时间预计不晚于2017年2月7日”,但截至2017年2月7日银必信并未如约提供融资款项,证明其事实上并未准备足够的资金。龙薇传媒对这一重大事项未充分关注并及时披露。在2017年2月16日公告中强调“西藏银必信愿意按照已经签订的协议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下,仍然未披露银必信未准备足够的资金,未如约提供融资款项,构成信息披露违法。上交所问询函中“前期已有融资意愿的融资机构”并非单指中信银行,银必信也是前期已有融资意愿的融资机构,因此银必信未如约提供融资的情况需要披露。鉴此,龙薇传媒“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的原因”中除金融机构融资失败之外,也应对银必信未提供借款的详细情况进行充分披露。
矛盾焦点五:是否构成市场影响
赵薇夫妇认为,关于市场影响,龙薇传媒认为,万家文化在收购期间的股价受到收购事项本身及公司其他事项的多重影响,系证券市场的正常反应,未对万家文化股价造成严重影响,未影响证券市场及投资者判断。
证监会回应,本案的违法事实、证据,涉案违法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万家文化股价的大幅波动。在本决定书第三部分已对本次控股权转让事项的严重影响予以详细阐述。当事人所提“股价影响是多方面的、与涉案回函无关”没有客观事实和证据支撑,依法不能成立。
矛盾焦点六:赵薇是否担责
赵薇夫妇认为,赵薇没有参与龙薇传媒就上交所询问回复事宜,并非涉案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薇不是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虽然为龙薇传媒的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但对龙薇传媒披露的信息不负有法定保证责任,监管机关应负举证义务。《告知书》指责“名人效应”“严重误导市场和投资者、致使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因素没有依据,同时,赵薇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证监会回应,赵薇作为龙薇传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在《股份转让协议》《借款协议》上签字,为公告以及银行融资方案提供个人资产情况、个人征信查询。赵政在询问笔录中表示,“收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她(赵薇)是知道的…两次材料我们在公告之前都发给过黄有龙看过,他同意的,赵薇也知道的”。因此,我会认定赵薇为龙薇传媒涉案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妥。
另外,证监会还表示,万家文化董事长孔德永全程组织、策划并参与控股权转让、融资过程、股权转让的变更等事项;万家文化董事会秘书詹某伟代表万家文化,对信息披露相关事宜与涉案相关各方接洽。上市公司万家文化在知悉融资方案、进展情况且参与涉案两份回复公告制作的前提下,完全有条件、有义务审核、督促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因此,对涉案的信息披露违法,万家文化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万家文化董事长孔德永全程组织、策划并参与控股权转让、融资过程、股权转让的变更等事项,是对万家文化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孔德永为龙薇传媒联系金融机构寻求融资服务,并将中信银行杭州分行介绍给龙薇传媒,孔德永知晓中信银行内部审批方案,知晓中信银行融资审批失败事项,且孔德永在万家文化项目微信群中,与相关各方详细讨论并策划回复所涉内容、文字表述等。因此,孔德永作为万家文化的董事长,是对万家文化涉案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政受黄有龙指派,具体负责本次控股权收购事项,参与收购谈判、寻找资金、组织回复上交所问询函,并实际进行后续股份转让比例变更和解除协议的谈判,也需担责。
最终,证监会对万家文化、龙薇传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对孔德永、黄有龙、赵薇、赵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对孔德永、黄有龙、赵薇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文章转自劵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