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时期,儒家经学取得独尊地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均受其濡染,民间习俗也不例外。作为汉代社会民风的一个特点,汉代社会复仇之风十分盛行,复仇已经成为社会上一个突出问题。
复仇在宗法社会出现之前便已有之,到了商周之后的宗法社会变得十分盛行。在宗法社会,一族之人按照血缘上的关系,彼此负有相应的责任与义务,这种责任与义务一旦是必须履行的,不可推卸的。为亲人复 仇 即是其中之一 。
汉代侠士
进入阶级社会后 ,社会在对待复仇问题上一直存在着矛盾。 在统治思想上,中国的历代王朝都有限度地承认复仇行为的正义性;但在治理方式上,几乎所有朝代都会运用法律手段对复仇行为进行程度不等的惩罚和限制。这种"礼"与"法"的冲突,实际上是制度文化中的价值冲突,是国家权力和社会正义的冲突。
汉代复仇问题上的矛盾
汉代复仇问题是古代血亲复仇的遗续,是先秦以来的任侠风气使然,但这都不是最主要的原因。两汉任侠风气根本不能和春秋战国时相比,而且汉代法律上是禁止复仇私斗的,对报仇杀人一样会在法律上严惩不贷。显然复仇之风盛行的另有原因。
早期国家从诞生之日起一直带着浓厚的血缘关系色彩,夏商周三代都是在保留了原始社会结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部族国家。在一定意义上,夏商周三代形成了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暴力,却没有形成替代原始社会的新型社会组织结构,国家并没有完全剥夺社会自身对于社会正义的暴力追求。因此从夏商周一直到春秋时期,国家基本上没有干预社会中的血亲复仇,无论是礼制还是刑法也并不禁止血亲复仇。
从战国开始,以商鞅变法为标志,国家用暴力手段干预社会,彻底收回民间权力,把国家公权无限制地扩大,血亲复仇由此而受到比较彻底的限制。 商鞅变法是国家暴力向社会领域扩展的表现。变法不仅是经济政策的变化,更重要的是国家建构、社会关系和制度文化的变化。 血亲复仇正是随着这种变化而由以往的合法状态变为非法状态的。荀子在谈到秦国的状况时,说到了"勇于公战、怯于私斗",正是当时复仇不再合法的情况。
秦朝厉行法治,此前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社会价值观开始崩溃,血亲复仇自然不再具有道义上的合理性。汉代从刘邦的"约法三章"开始,将"杀人者死"写进法律,明确规定了复仇的非法性。统治者清楚, 如果在法律上容忍复仇,就意味着对统治秩序的否定。
尽管法律禁止复仇,但是围绕复仇是否正当、是否合理,一直是统治理论中的争论话题。 汉代统治者主张治国必须礼法并用,而三代特别是西周时期形成的礼制,对复仇又持明确的肯定态度。这些思想是汉代统治的指导思想,因此也造成了法律规定和统治理论的冲突。 汉代对礼教的提倡,使人们对复仇在观念上往往持肯定态度。所以法律不允许复仇,但道义上却赞扬复仇,就成了汉代在复仇问题上的冲突焦点。这种法律和道义的冲突,构成了国家权力和社会正义在复仇问题上的文化纠结。 终汉一代,这种纠结一直没有解决。
复仇的侠士
儒家孝伦理的复仇观
汉代以孝治天下,"孝观念"是孔子在总结西周孝观念的基础之上创立出来的儒家孝伦理的基本思想体系,经曾子、孟子、荀子不断发展和完善,成为儒家所说的重要组成部分。
汉灭秦后,反思与总结了秦"以法为教"的教训,认为尚暴政酷刑,弃德治,是秦灭亡的根本原因。为此, 汉代统治者冀希从儒家思想中寻找治国之策,把孝作为教化民众和治理国家的突破口和总抓手 ,利用教化、奖惩等手段,采取"以孝入律"的强制措施,引导与推行孝德,让"孝"发挥前所未有的治世功能 。
汉代为推行"以孝治天下"的治国之策,在"忠臣必出孝子之门"思想的指导下,为选拔符合"孝治"要求的官吏,首创了"举孝廉"制度,"孝"成为选拔官吏的必要条件、入仕的正途。自汉武帝元光元年起,"兴廉举孝,庶几成风",不孝者不能选拔为官,并把"孝"当成考核官吏的重要标准之一。官员如违反孝道,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董仲舒
汉朝宣扬孝道,鼓励孝行,以孝化民。汉武帝时,大儒董仲舒开始用"阴阳五行"的神秘观点和牵强附会的臆说大力渲染孝观念,提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学说。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极力强调父家长的权威性,在律令中对子女规定了奉养、丧葬、祭祀等一系列义务,赋予父家长一系列权益,拥有法律赋予的绝对特权。
正是汉代过分强调子女对父母单向性的孝行,父权处于绝对的地位,对触及孝的违法情况往往又以孝心论罪,尤其对为亲复仇者多实行宽宥,助长了人们的复仇之心理 。在宽宥复仇社会现象的影响下,汉代尤其东汉出现了许多复仇的案例。
《后汉书》中复仇案例举不胜举:苏不韦为报杀父之仇,变名姓,以家财募剑客,杀司隶校尉李暠之子,掘暠父之墓,使仇人李暠愤而死;安丘毋丘长与母俱行市,道遇醉客辱其母,长杀之;吕荣丈夫为盗所害,"荣乃手断其头,以祭其灵"。这些为父母、为兄弟、为丈夫复仇的行为,由于在反抗暴政 、张扬道义方面有一定可取之处,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人们的偏执和过狂,复仇渐变成一种非常严重的社会陋习,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和政治权威性,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激化了社会矛盾。
侠客
公羊派对血亲复仇的态度
以孝涕为本的儒家思想对血亲复仇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孟子说过:"吾今而后知杀人亲之重。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
儒家不仅强调血亲复仇,还把非血亲的人伦关系也纳入复仇的范围。 儒家复仇理论中,“公羊派” 对复仇的态度尤为强 烈,不但对复仇完全面予以肯定,还从各个方面论证了它的合理性。
公羊高阐发孔子微言大义,对传统的复仇观念作了创造性的发挥,认为孔子是极力提倡复仇的 ,并借编《春秋》之机讥贬那些不 能为君报仇的乱臣,颂扬不忘君仇的忠臣。
公羊派儒生
中国古代社会是以宗族统治为基础的,每个人都隶属于一定的宗族,血亲复仇相应地以宗族为特征。 自春秋之后,社会陷入剧烈的变革之中,宗族结构瓦解,个人被抛离于宗族之外 ,血亲复仇也就采取了个人行 为的方式,是勇敢者的表现,是一种"义行"。公羊学说的复仇论理就是对这种行为的理论概括和升华。
董仲舒是公羊学的集大成者。他在全 面弘扬《公羊传》所宣扬的《春秋》微言大义的同时, 广泛吸收了诸子学说,采取综合归纳 、 以经解经的新方法,使《春秋》义理更具系统性,更加便于统治者选择和士子研习。
汉初的法律是沿秦律而定,其指导思想源于法家思想,因此包括复仇在内的私相斗杀都在禁止之列。汉武帝虽然采纳了独尊儒术的主张,但他采用的是儒家的"大一统"理论,一切以强化君权为目的, 不允许任 何危害君权的行为存在。董 仲舒虽然在伦理上论证了亲族复仇的合理性,但却并没有取得汉武帝的支持,也为法律所不容 。
怎样才能使复仇行为既"合理"又"合法"?怎样在司法实践中使复仇行为不受制裁? 董仲舒提出了以《春秋》大义指导司法实践的主张,也就是著名的"引经诀狱"。其基本原则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邓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 ,本 直者其论轻。 也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对那些涉及儒家纲常伦 理的行为的审判,不是按法律条文,而是按《春秋》义理,从犯罪的动机决定量刑轻重 。如果符合纲常伦理,其罪虽重,其罚必轻;若逆伦常而行,其罪虽轻,其罚必重。
董仲舒以《春秋》之义,认为为血亲复仇虽然违反了法律,但其"志善",符合《春秋》要旨,是正当行为。所以在处罚时不能硬搬法律条文,而应变通量刑。 这样伦理与法律之间的矛盾在司法实践中就统一起来 了,亲族复仇行为不仅是合理的,而且也有了合法的身份。
东汉章帝时制定了《轻侮法》,规定从宽处理为父报仇之人,使得社会上复仇风气更加蔓延。西汉时复仇者大都是宗族豪强、间里豪侠,到了东汉,那些儒生 、 百姓,甚至达官显贵都以为亲者复仇为荣。当时社会上的主流是"人无勇怯,莫不张胆增气 ,轻身重义,攘高谈,称羡其美 "。
由于合于儒家经义,复仇者中有不少治经儒者,他们的复仇之举住住是在经义的激励下做出的。由于深受经学的熏陶,这些人讲究复仇的道德准则,不掩人不备,不乘人之危,他们是一批正正经经的复仇者。
汉代法律对复仇的惩罚
按照法制精神,一个朝代法律制度健全之后,一个人无论以何种理由杀伤他人,都将受到国法制裁 。如果从汉代法律规定上来看,复仇行为是违法的。 著名的汉朝侠客郭解"以躯借交报仇",最后被武帝下令族诛,就是明显的例子。西汉末年,由于社会动荡,复仇之风又起,直到东汉章帝"申明旧令"后,复仇行为才得到遏制。
汉代法律受 儒家道德规范的干预和影响很大。"春秋决狱"这种纯粹以判案人的主观意志为判案标准的断案方法,在汉朝被视为正当的行为,受到人们的赞赏。 这其实是一种"原心定罪" 的定罪法,即根据犯罪 的动机和心理来定罪量刑,而将犯罪的行为、效果放到次要的地位 ,造成了有法不依、 有法难依的消极影响。 所以《刑德》上说: "《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 ;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董仲舒之后,两汉许多经学大师如马融、 郑玄等,均以儒家经典解释法律,使得汉代法律具有德化色彩。 儒家经义认为亲属复仇是义举,所以在实际判决中,对复仇者往往会网开一面、宽大处理,造成了复仇杀人者往往逍遥法外,极大地怂恿了复仇行为,社会上的复仇之风也因此久盛不衰 。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汉代 "独尊孺术" 、以经治国的一个失误。
随着专制国家的形成,复仇就在法律上渐渐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 但是复仇的合理性并没有在理论上被彻底否定。古代国家机器在治理能力上毕竟是有限的,因此也就不可能彻底禁绝复仇现象。 特别是在国家动荡、法律失灵的时期,复仇往往非常普遍。而社会秩序一旦稳定,国家权威一旦恢复,即使在道义上得到肯定的复仇行为,也会被法律所追究。 复仇行为和对复仇的法律制裁,不仅仅是礼和法的冲突,还是国家权力和社会正义的双方博弈。
总结
汉朝复仇风气盛行的原因是多种因素促成的,但以"公羊学"为代表的儒家复仇理论起着主导作用。统治思想对复仇的肯定和提倡,导致复仇的合理存在 。因此后世王朝吸取了汉朝的经验教训,在法律中将亲族复仇减免刑罚的范围和尺度做了统一的规定,这既是对儒家复仇理论的肯定,也是对这一行为进行的法律 限制。
汉朝纵容复仇的目的是用亲亲 、 尊尊的准则维护刘氏家天下,结果却加剧了豪强大族的草菅人命和地方长吏的唯心断案,削弱了君权,加速 了汉朝的解体。愿望和结果背离,这恐怕是连雄才大略的汉武帝也没有想到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