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教师都是有着良好师德、为学生发展着想的好教师,但在教师队伍里面依然存在个别道德败坏的教师。
近日,网传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学校男教师徐某在与本校一女中学生微信聊天时疑有言语骚扰。
(涉事教师与学生聊天记录)
多次骚扰女学生
根据棉花坡初级中学一名知情学生透露,被骚扰学生是该校初二学生,疑有言语骚扰行为的老师为该校的体育老师,他教的体育课涉及到该校初一、初二和初三的学生。
“一些长得漂亮的同学,他(涉事体育老师)都会动手动脚,露腰、掐腰、摸腿等,他认为是跟我们开玩笑,实际上我们对此很反感。”
(网友评论)
12月3日,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发布情况通报,对涉事教师处10日拘留。
(警情通报)
12月3日晚,泸州纳溪区教育和体育局发布情况通报,决定对徐某撤销教师资格,予以解聘。
(情况通报)
法条解析
目前来看,警方是认定徐某的行为属于“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对于这种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在警方直接对他处以10天的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据了解,被骚扰女生为初二学生,而一般初二学生年龄在13岁到15岁之间。
如果许某的目的不仅是单纯的骚扰,而是想要进一步的引诱、发生关系并实现的,则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236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法条,徐某作为老师,如果与被骚扰女生之间存在教育与被教育关系的话,即便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也将会涉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并且在被处罚完毕以后,还要受到最高解聘的处罚。
《教师法》第37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写在最后
初中的孩子生理和心理均处于未成熟的状态,一旦受到侵犯,留下的阴影和伤害可能是一生都无法挽回的!
青春期是孩子成长的关键时期,必须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家长和学生都要提高警惕,学学校管理也应提升教师的入职门槛,对在职教师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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