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信用卡“套现”借钱给同学,
但之后同学并未偿还,
这样的苦恼
近日发生在市民黄某的身上。
那么,
这笔借款能否拿得回来?
这样的借贷关系是否有效?
近日,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黄某与蒋某是多年的老同学。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间,黄某先后多次借款给蒋某共计30万元,其中6万元是通过转账及现金交付,24万元是通过信用卡套现而得。双方约定月息2%,并由蒋某出具借条为凭,蒋某的儿子郑某对该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后,蒋某曾给付黄某7万元用以偿还信用卡借款,并支付上述借款利息至2018年9月,但剩余借款的本息一直未偿付,郑某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黄某将蒋某、郑某二人诉至县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于转账及现金借款共计6万元及月利息2%的约定,合法有效。因信用卡功能用途只能用于消费,禁止刷卡套现或用于借贷,对于该部分的17万元借款及利息无效。但因借条约定,蒋某从黄某那里取得的17万元应当予以返还,并支付该款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而担保人郑某应对上述6万元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对黄某与蒋某通过信用卡套现借款未尽到审查义务便提供担保,应承担过错责任,即郑某应对蒋某不能清偿的上述信用卡刷卡借款17万元及其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承担3万元及其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赔偿责任。
据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作者:今报记者 唐伟 通讯员 陈志法 方芳
编辑:陈慧贞 林群审核:蔡晨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