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官网发布了关于有条件恢复日本部分地区水产品进口的公告。基于对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情况的长期国际监测及中方独立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未见异常,并且日本政府承诺保障输华水产品质量安全,在此前提下,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原则,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决定有条件恢复日本部分地区水产品进口。
即日起恢复部分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进口,但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潟县、长野县、埼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0个都县除外。日本输华水产品企业需符合我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等相关规定。已暂停进口的水产品生产企业必须重新申请在华注册,获得注册后生产的水产品才能输华;对于食用水生动物,其养殖和包装企业也需要重新申请在华注册,完成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输华贸易。
日本水产品进口申报时,应提交日本官方出具的卫生证书、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和产区证明。海关将对日本输华水产品实施严格监管,一旦发现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或日方未能有效履行官方监管责任,将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确保我国民众的健康安全。此前发布的2023年第103号公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