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2月10日消息(记者 黄昂瑾) 2月9日,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行业的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近年来,网络直播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网络直播行业存在的主体责任缺失、内容生态不良、主播良莠不齐、充值打赏失范、商业营销混乱、青少年权益遭受侵害等问题,严重制约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给意识形态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带来挑战。
(网信办官网截图) 《意见》明确了网络直播平台、主播和用户的主体责任。强调网络直播平台要建立健全直播账号分类分级规范管理制度、直播打赏服务管理规则和直播带货管理制度,要针对不同类别级别的网络主播账号在单场受赏总额、直播热度等方面合理设限,要对单个虚拟消费品、单次打赏额度合理设置上限,对单日打赏额度累计触发相应阈值的用户进行消费提醒,必要时设置打赏冷静期和延时到账期。 网络主播应依法依规开展网络直播活动,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超许可范围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不得接受未经其监护人同意的未成年人充值打赏;不得从事平台内或跨平台违法违规交易;不得组织、煽动用户实施网络暴力;不得组织赌博或变相赌博等线上线下违法活动。 网络直播用户参与直播互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合理消费;不得在直播间发布、传播违法违规信息;不得组织、煽动对网络主播或用户的攻击和谩骂;不得利用机器软件或组织“水军”发表负面评论和恶意“灌水”;不得营造斗富炫富、博取眼球等不良互动氛围。 《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职责,依法依规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督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网络社会组织要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大力倡导行业自律。鼓励社会各界,尤其是网络直播用户广泛参与网络直播行业治理,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积极健康、内容丰富、正能量充沛的网络直播空间。 此前,相关部门已针对网络直播出台多项意见或通知。例如,11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针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存在的假冒伪劣、虚假宣传、交易数据弄虚作假等一系列问题,明确了相关主体法律责任,商品和服务营销范围,以及重点查处的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11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重点强调了开办网络秀场直播或电商直播的平台要落实管建同步的原则,要求网络秀场直播平台对直播间节目内容和对应主播实行标签分类管理、建立直播间和主播的业务评分档案,对网络主播和“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