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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特点
该案件是一起信访举报+生态环境和公安联动查处的一起涉嫌污染环境案。
案情描述
2024年3月20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灵溪镇岭北村某非法加工点深夜从事蚀刻加工,希望有关部门进行查处。2024年3月22日、3月25日、3月26日生态环境部门多次对该加工点进行无人机排查和深夜排查,并通过生态保护和公安机关联络机制及时和公安进行案件会商。
经过多天蹲守,2024年4月2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执法人员决定联合公安部门对该蚀刻加工点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蚀刻点正在进行蚀刻生产加工,主要生产设备有晒版机2台、蚀刻机4台、清洗槽8个、废液桶1个、清洗废水桶1个、清水桶1个等。生产工艺流程:锌版-晒版-清洗-蚀刻-清洗-成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废水。该蚀刻点未建设废水治理设施,产生的清洗废水经提升泵抽至车间门口塑料桶内,再通过水泵、黑色塑料管(直径约2厘米)穿过河岸及堤坝将储存废水抽至西面河对岸民房后面的农污窨井里,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农污管道内。清洗废水桶内液高约30厘米,蚀刻废液桶内废液高约80厘米;黑色管道排放口有出水,清洗槽内有残留清洗废水。现场用试纸比对清洗槽内部分残留废水呈酸性PH值约为3,部分残液呈强碱性PH值约为11。
现场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蚀刻点的农污窨井(3个)、清洗槽(2个)、蚀刻机(1台)、清洗废水桶、蚀刻废液桶内等点位共采水样8份。根据2024年4月7日出具的废水《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B2404028)检测结果显示:该加工点3个农污窨井中的废水中重金属总锌浓度分别超过《综合污水排放标准》(BG8978-1996)表4中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三级排放标准的123.6倍、128.2倍、565倍。总锌污染因子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十七条第(三)项: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三)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处理结果
当事人涉嫌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监〔2017〕17号)第五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4月11日苍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一是深夜错时执法深挖细查。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拓宽环境信访举报,关切群众信访反映内容,注重案件线索找寻查挖,采取“群众信访举报+深夜错时执法”方式,从群众信访反映内容着手,深挖细查。
二是公安协作联动高效查处。第一时间启动公安环保执法协作机制,针对现场负责人的不配合,公安协作联动凌晨就找到业主,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是无人机巡查明确点位。针对该企业生产废水排放隐蔽性,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明确点位,对排污内井废水进行筛定并采样,找出该加工点违法排放的关键证据,快速固定证据。
来源:苍南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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