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郑州一女子在不明原因的情况下,突遭一名男子暴力袭击,导致该女子面部受伤。根据视频显示,该名男子将女子压在身下,不停击打女子的面部。一名路人见状,趁其不备上前一脚踹向施暴男子,试图解救被压在身下的女子。然而,该男子仍死死抓住受害女子的手腕,拒绝松手。
更可恶的是,有现场的目击者描述称,该男子先后对三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其中包括两名女性和一名男性。被曝光的这名女子是第三个被男子施暴的。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如果是素不相识的陌生人,怎么会这么莫名其妙地殴打别人?人性何在?法律何在?
针对此事,当地派出所回应称,施暴男子已被警方控制。据媒体官方透露,嫌疑人刘某,今年60岁,商丘梁园区人,患有精神分裂症,有就医史。真相露出水面了,原来是有精神病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这意味着,如果精神病患者在打人时处于发病状态,且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其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他们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无论精神病患者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他们给他人造成的人身损害都需要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