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年过八旬的投资者在2021年投入105万元购买了一只公募基金产品,两年多时间亏损约30万元,随后将相关代销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案件经过两次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承担70%的损失赔偿责任并支付利息,但二审法院认为投资者自主决定购买理财产品,且亏损原因是金融市场正常变化和波动,银行已完全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涉理财产品为博时基金旗下的博时成长领航混合基金,该基金成立于2021年1月21日,在发行阶段吸引了超过百亿资金认购,引发市场关注。原告赵某于2021年1月15日在某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工作人员指引下通过银行APP申购了该基金,共计105万元。同年1月18日,这笔款项从赵某账户转出至基金募集专用户。2023年4月27日,赵某赎回上述理财产品,赎回到账金额约为75.03万元,亏损约29.97万元。
赵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中石化支行赔偿其损失29.97万元及利息损失约13.43万元,并要求某银行广州分行对某中石化支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某中石化支行作为理财产品的销售者未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应对赵某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赵某具备一定投资经验和多次挽回损失的机会而未能及时赎回,对其损失扩大部分也负有一定过错。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某中石化支行按70%比例赔偿赵某损失及相关利息,但不支持某广州分行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某中石化支行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或改判。该行指出,赵某系自行通过银行APP操作购买基金,且银行在网络销售过程中符合适当性原则;此外,赵某购买的基金与其风险评估等级相匹配,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赵某则辩称自己作为老人,认知能力和操作能力有限,所有操作都是在银行工作人员指引下完成,且不具备赎回基金的知识和能力。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中石化支行确认案涉理财产品属于中风险级别,赵某在申购前做过多次风险评估,具备投资低风险至中高风险等级产品的资格,说明银行已全面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导致赵某产生亏损的原因是金融市场正常变化和波动,而非银行不当销售行为所致。结合赵某自主购买情况及其投资经验,根据“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原则,实际投资损失应由赵某自行承担。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涉基金成立初期规模达到118.93亿元,吸引超过20万户认购,但截至今年一季度末,该基金规模缩水近七成,仅为37.46亿元。截至5月30日,该基金A份额最新单位净值为0.6960,自成立以来累计亏损30.40%。目前,该基金由陈鹏扬和郭康斌两位基金经理共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