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丽,32岁,家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2020年7月29日,她因患风湿病到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多发性肌炎(抗合成酶综合征)。刘丽丽的母亲张女士称,女儿有头孢类抗生素过敏史,但医生未进行药物过敏风险评估,于8月2日上午给她注射了头孢吡肟。当天下午,刘丽丽出现头痛、呕吐等过敏症状,被送进呼吸科重症室继续治疗。两天后,医生建议紧急转院到北京协和医院。
8月5日上午11时左右,一辆标有“吉大一院”标识的120救护车将刘丽丽转往北京。途中,张女士发现随行女医生并非“吉大一院”的医生,且救护车缺乏必要的急救设备。当晚11:30左右,刘丽丽在救护车上不幸去世。遗体运回长春后,支付了往返转运费1.3万元。死亡证明称死因为多发性心肌炎,遗体未行尸检,已火化。
事后查明,这辆救护车属于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21年9月26日,长春市朝阳区卫康局对其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张女士夫妻多次申请鉴定,但因无尸检报告,多家鉴定机构均无法作出鉴定结论。最终,法院无法查清刘丽丽的具体死因。
张女士夫妻状告“吉大一院”和“仁康急救站”,索赔141万余元。庭审中,“吉大一院”辩称诊疗过程符合规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仁康急救站”则认为自己只是提供转运服务,不应成为被告。法院审理后认定“吉大一院”监管失职,承担10%赔偿责任;“仁康急救站”无证承揽业务,承担60%赔偿责任。判决“吉大一院”赔偿约9.1万元,“仁康急救站”赔偿54.6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后,张女士夫妻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7月16日,“吉大一院”支付了判赔款,但“仁康急救站”仅支付了约6.8万元,尚欠47万余元未支付。张女士夫妻表示,他们一直在与法院沟通,希望尽快执行剩余赔偿款。法院查封了“仁康急救站”的银行账号和车辆,但对方提出以房抵债,张女士方面坚持要现金。目前,此案仍在执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