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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2日 星期五 北京 晴 最低气温8℃ 最高气温20℃ 天气寒冷注意增减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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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
严打涉牌违法首日!这辆哈雷路王摩托车栽了
警
事
聚
焦
01
崔永元曝光遭网友"死亡威胁" 格力否认是其员工
10月10日晚,格力电器在官方微博中声明表示,近日,部分媒体报道称格力电器员工威胁崔永元老师并在今日头条上自称是格力电器员工。公司对此十分重视,迅速进行了紧急查证,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该ID为“天仙哥哥V”的用户为格力电器员工。后续将联合“今日头条”一起,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审慎核查,坚决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
02
母亲称女儿被强奸父亲却不作为?警方发布警情通报
近日,一位自称是被强奸女儿母亲的网友发布的网帖引起众人关注。10月8日,现代快报记者联系上发帖人王女士,她表示女儿被强奸后,警方不立案,女儿父亲不敢抗争不作为,她希望有关单位追究他对女儿监护不力的责任。女孩的父亲则向记者称自己被威胁了
#警情通报# 近日,网上引发关注的“15岁女儿被强奸,父亲为何不作为?警方为何不予立案”一事,内容严重失实。该案件经由公安机关侦查,已依法认定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一起卖淫嫖娼案件,涉嫌嫖娼的违法嫌疑人杨某某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并收容教育。郑东公安分局针对强奸罪的报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分别经检察机关监督、市局督察支队等多部门复审、核查,市局法制部门研究认定案件事实清楚、不予立案决定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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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遗失巨款失而复得 北京地铁乘务管理员拾金不昧获盛赞
10月10日13时,正在北京地铁10号线列车上巡逻的乘务管理员张远亮发现一个无人认领的黑色挎包,打开一看竟然装了一捆人民币,当场清点一共20万元整。从来没有见过这么多现金的张远亮心想失主一定心急如焚,便不加思索第一时间用电台报告中队,迅速将20万巨款上交到火器营乘务管理员调度室。
经派出所多方协助查找,联系到因丢失巨款而十分沮丧的失主张先生。据失主张先生介绍,自己是某公司的负责人,携带的巨额现金是刚从银行取出,准备到工地去支付工程款。上午从亮马桥站上的地铁10号线,因在从知春路站下车时正在和同事打电话,再加上前一天晚上喝了点酒,致使注意力不集中,所以将装钱的黑色提包落在地铁列车上。
见到失而复得的20万元巨额现金,失主张先生激动不已,紧紧握住恩人张远亮的双手不放,对乘务管理员张远亮拾金不昧的精神高度赞扬,对协助开展查找工作的公交总队民警表示衷心感谢。失主张先生当场要给张远亮1万元奖励,张远亮谢绝了失主的好意,称为乘客服务是自己应尽的工作职责。
举报人遭威胁,法律如何保护
近日,崔永元发文,表示自己由于举报明星偷税漏税遭到威胁,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保护举报人是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举报人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线索来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如何保护好举报人?我国法律在保护举报人方面有哪些规定?举报人应当如何保护自身安全?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
例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具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刑法也分别规定了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打击报复证人罪等,对恶劣的打击报复行为进行严惩。
在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方面,相关部门也制定了专门法律文件,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以上规定在举报人保护特别是对举报人的保密等方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按照这些规定,举报的受理、登记、转办、保管等各个环节,相关机关都应当严格保密,严防泄露或者遗失;不准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等。
“在制度设计层面,我国法律对保护举报人从多角度作出相应规定,目前我们在这方面的总体情况是好的。据统计,对于举报人的打击报复仅是个案,并非普遍现象。”张建伟说。
那么,如果举报人,尤其是类似崔永元这样的实名举报人受到威胁后,他们该如何寻求救济呢?对此,张建伟指出:“当举报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积极进行调查,查明举报人是否受到实质性威胁,以及威胁到了何种程度,进而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为其提供适当的保护。”
他进一步表示,如果举报人向公安机关反映后,公安机关没有及时进行处理,由此导致举报人因没有得到及时保护而受到不法侵害,则应当追查公安机关是否可能存在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并依法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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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对于如何保护举报人的安全,我国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同时,他们也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从法理上来说,该规定针对的主体范围是可以扩大到举报人的。”张建伟说。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法律在这方面仍然存在盲点。”张建伟说,这主要体现在保护举报人的规定概括性较强,缺乏更加细化的规则。例如对于举报人应当采取哪些具体的保护措施、应履行什么程序、应达到何种效果,以及如何追责等,现行法律都没有作出规定。
对此,他建议,在程序方面,应当抓紧制定关于举报人、证人保护的实施细则,规定更加详细、操作性更强的举措;另外,他建议刑法中可以考虑增加恐吓罪,对于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且尚未发生侵害后果的举报人进行更加周全的保护。
祝你今天愉快,你明天的愉快留着我明天再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