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在网上下单了158元的搬家服务,但现场工作人员却要求她支付900元的人工费。面对质疑,工作人员不仅言语威胁,还恐吓辱骂。无奈之下,刘女士只能被迫付款。近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强迫交易罪对王某、赵某、高某等7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24年6月,盐城的刘女士准备搬家,在第三方网络平台上下单了158元的同城搬家服务,并与搬家公司客服确认了价格、时间和地址。当天,三名工作人员上门将东西搬上车并运往目的地。到达后,他们提出刘女士在平台上支付的价格只是运输费,还需额外支付每人300元合计900元的人工费。刘女士感到非常震惊。司机高某扬言如果不付钱就耗着,并做出要打人的姿势。僵持一个多小时后,刘女士因害怕报复,无奈支付了人工费。工作人员收钱后没有帮她将东西搬上楼就离开了。事后,刘女士向第三方网络平台投诉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公安机关初步调查发现,该搬家公司自2022年11月成立以来,在多个线上平台被多次投诉,内容均为搬家过程中存在坐地起价行为。2024年11月,警方抓获了以王某为首的8名搬家公司人员,尹某与燕某也自动投案。
经查,2022年11月,王某与夏某合伙成立了一家搬家公司,王某负责日常经营。公司招募了赵某、高某、李某等9人为货车司机和搬运工。为吸引客户,王某在多个第三方平台发布搬家广告,以158元“一口价”吸引消费者。然而,“一口价”只是一个幌子,事后加价才是他们的营利手段。王某告诉员工,在已经实际控制搬家货物的情况下,以人工费、工时费等理由向消费者提出加价,如果消费者不同意,就停止搬运,并以软暴力方式进行纠缠。大多数消费者因担心报复而妥协接受,公司每单赚取的实际费用是原“一口价”的2倍甚至9倍多。
2024年12月,公安机关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对王某及赵某、高某、李某等3名积极参与人员提请盐都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官初步审查后发现,部分订单并未履行搬货上楼的合同义务,且部分订单的消费者支付价格过分高于市场价格。王某等人有言语威胁、恐吓辱骂等行为,确实存在交易行为。经过讨论,检察官联席会议认为王某等人涉嫌强迫交易罪。该院对王某、赵某、高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李某因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提出寻找现场证人、补充客观性证据等引导侦查意见。
今年2月8日,公安机关在补充相关证据后,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将王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面对刘某、金某等人辩解自己只是根据公司安排到现场搬运,没有参与谈价,承办检察官详细解释强迫交易犯罪以及共同犯罪构成,推动全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另一方面,准确厘清各犯罪嫌疑人参与强迫交易的时间、次数、交易数额、作用大小,准确认定主从犯,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分别作出起诉与不起诉处理。
今年2月28日,盐都区检察院对王某、赵某、高某等7人依法以强迫交易罪提起公诉,对参与订单较少的刘某等3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等3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月30日,法院审理后对王某、赵某、高某等7人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