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男子谢某拎着满满一袋硬币来到天府新区法院清偿执行款,却受到了法院的严厉批评。
李某与A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诉至天府新区法院,法院判决A公司向李某支付8000元。判决生效后,A公司一直未履行义务,李某遂申请强制执行。在执前督促过程中,A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承诺来法院当场履行。不久后,谢某带着20多斤硬币到法院,声称这些硬币是其经营店铺多年的积蓄,并要求申请人当面逐个点清硬币结清案涉款项。
申请人李某对此十分气愤,并提供证据证明谢某是从银行柜台提取的硬币,而非多年储蓄积累。承办团队核实后发现,硬币上载明的年份均为2024年,与谢某的说法不符。原来,谢某对申请执行人心存怨气,想通过这种方式泄愤,让申请人难堪。执行法官告知谢某这种行为属于故意妨碍执行、恶意履行,不仅不道德,还可能触犯法律。
尽管如此,谢某态度依然嚣张,坚持用硬币履行,表示硬币也是合法流通货币,随便申请人收不收。针对谢某的行为,执行法官严厉批评教育,并要求他逐个清点硬币。最终,在清点不到一半时,谢某情绪崩溃,主动承认错误,向法院出具悔过书,并通过银行转账向申请人履行了支付义务,案件当场执行完毕。
法院提醒,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的责任。虽然硬币是法定货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但为了一时泄愤而用消极方式对抗执行,不仅增加法院工作量,还会浪费司法资源。对于故意妨碍执行的行为,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