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刘某花钱雇人强奸“新校花”,没曾想被雇男子黄某,认错人把自己侵犯了。刘某和黄某构成犯罪吗?
近日,媒体报道,女子刘某曾是学校公认的“校花”,随着新一届新生入校。大家把目光转向新一届的学生王某身上。于是刘某对王某怀恨在心。
某日,刘某通过网上与男子黄某取得联系,商议转帐5000元为报酬,让黄某第二天晚上11点到指定地点强奸王某,黄某应允。随后刘某将王某的照片和地址发给黄某。
次日,黄某如约来到刘某提供的地址。恰好王某此时因肚子不舒服去了校医室。黄某借着微弱的月光,看到床上有一女子,并将其强奸。事后才发现该女子竟是自己的雇主刘某。(图片来源:城事快报,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一、黄某(受雇男子)涉嫌强奸罪么?
这案子有点奇皅,实际情况就是女子雇佣人强奸了自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构不构成强奸呢?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手段、胁迫手段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的认定很简单,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所以说“雇主”只要是不愿意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话,那黄某就构成强奸罪。
根据该案案情,事后刘某报警的,也就是说,刘某并不愿意与“受雇人”黄某发生性关系的,因此,黄某构成强奸罪。依法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二、王某(女)构成强奸罪么?
实践中,强奸罪犯罪主体一般都为男性,不过教唆、帮助男子完成强奸行为的女子,也视为强奸罪的共犯,也构成强奸罪。这是合谋侵犯妇女性自主权的行为。
所以说如果男子黄某当晚的性侵对象是王某的话,那刘某构成强奸罪,与黃某是共犯,依法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本案被侵犯的对象是刘某本人,因此,该案的被侵犯主体已经发生了变化,故刘某的行为并没有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三、黄某该怎么办?
黃某的强奸罪估计是跑不掉的。目前唯一办法就是积极与受害人刘某协商赔偿事宜,看赔偿多少钱给刘某才能取得谅解,并让刘某出具谅解书。通过这种方式,拿到从轻处罚的依据,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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