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强奸案女方是否存在骗婚情形?日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席某某强奸上诉案及所涉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审判长就案件引发的社会关注点回答了提问。
关于双方已订婚是否意味着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的问题,审判长表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本案中,被害人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时明确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为。案发时,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不顾被害人反抗,将其衣服脱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害人情绪激动并报警。综合上述情节,足以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对于网传对席某某定罪的关键证据只是一段电话录音的说法,审判长指出,本案定罪的证据并非只有该段电话录音。除电话录音外,还有席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110接处警电话录音、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以及电梯监控视频等证据。这些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席某某强奸被害人的事实。
针对女方借婚姻索取财物不成反告男方强奸的说法,审判长表示,网传信息不实。男女双方通过婚介机构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恋爱后订婚,并约定彩礼款18.8万元。案发后,女方亲属多次与席某某及其家人沟通,希望二人尽快登记结婚,但男方未予回应。此外,女方不存在骗婚情形。双方发生纠纷后,男方起诉返还婚约财产。一审法院查明,女方已将彩礼退还至婚介机构,但男方拒绝领取。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男方诉讼请求。
关于处女膜未破裂是否影响强奸罪的认定问题,审判长解释说,处女膜状况属个人隐私,不应公开披露。发生性行为是否导致处女膜破裂,与性行为本身的程度和个体差异有关。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
在二审期间,合议庭围绕席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申请逐项审查,做了大量工作。考虑到本案有别于普通强奸案件,为切实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二审法院多次与双方沟通交流,释法说理。二审法院曾考虑通过适用缓刑促进双方当事人尽早回归社会生活,但最终因席某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而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舆论热度高,部分网友质疑“舆论干扰司法”。审判长表示,法院既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又防止舆论干扰司法,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司法。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应不公开审理,泄露和公开传播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事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增加司法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本案对社会大众有多方面的启示和教育意义。国家大力倡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社会生活。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呼吁社会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用法治思维破除错误观念,让法治文明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