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吸金能力,与娱乐圈内有一拼的职业应该是主播了。
人美、有才的女神级主播阿冷
众所周知网络主播有三高,工资高,粉丝高,违约金高。
了解王者荣耀的朋友们应该知道之前张大仙和嗨氏跳槽赔付了天价违约金的事情,就在今年,又一主播“孤影”因为跳槽赔付将近500万。
最早的时候,孤影是在一个名叫触手平台的地方直播。相比于某鱼和某牙,很多不玩手游的人们可能了解的比较少。触手作为一家专注移动游戏直播的平台,在很多手游玩家眼里也是一家不错的平台。在2017年4月的时候,孤影就是从这个触手平台跳槽至斗鱼,在斗鱼直播了一百多天后,于2017年9月跳槽至虎牙发展。
然而,孤影在跳槽的时候,和触手平台仍然是有合约在身的。面对孤影的这波违约跳槽,触手也是绝不姑息,发出了律师函警告!而今年6月,判决结果也下来了。内容显示孤影和触手的合约期应该是到2020年3月25日,而在2017年4月,孤影就违约跳槽了。经过法院判决,除了赔偿平台的480万违约金,还有律师费和诉讼费,加起来一共约493万元。
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作为主播,想要去到更好的直播平台,帮助自己的直播事业有更多的提升,也是在所难免的。不过南法君要在这里提醒大家,谋求更好的发展是对的,但这种违法的行为,还是不可取的。
网络直播现状: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型的互动社交模式,从诞生至今,已经跃升为一种新的经济业态,其深度参与其中的直播平台、主播、公会/经纪公司、用户、甚至版权方等主体相互融合,催生出多种不同的经济与法律关系。在这其中,主播作为直播平台的核心资源,尤其是人气高的优质主播,其与直播平台的经济与法律关系会随着其带给平台的流量大小而产生微妙变化。从而引发一连串内外连锁反应,例如平台欠薪、主播主动跳槽、外部平台挖角等现象。
从南都大数据研究院2019年2月发布的《网络直播平台合规性报告》统计的数据来看2017年从虎牙直播、斗鱼直播、YY直播、熊猫直播、映客直播、陌陌、企鹅电竞这8个主要直播平台产生的主播与平台的涉诉纠纷数量共计34次,2018年下降了约35%,但也达到了22次,平均每月都有2次。其中斗鱼与虎牙这两家以网络游戏直播为主的直播平台占据上述主播与平台纠纷的半壁江山,可见网络游戏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相爱相杀”的频率更高,也侧面反映游戏直播平台对于主播的依赖程度更强,优质主播渐已成游戏直播平台的核心竞争资源。
平台vs主播
合作合同与劳动合同纠纷之争
对于优质主播,直播平台往往会通过签订合同对其进行利益捆绑,一旦该主播跳槽,直播平台通常会以合同纠纷为案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的同时赔偿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主播为避免巨额违约金,一般会以与平台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非合作合同为由进行抗辩。主播之所以会以双方为劳动合同关系进行抗辩,主要是因为一旦双方被确定为劳动关系,主播跳槽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将受到极大的限制,从而避免巨额赔偿。
从唐磊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从华多公司提交的《虎牙直播独家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分析,协议相对方唐磊在华多公司的直播平台上提供直播服务,华多公司向其支付劳务报酬。个人提供劳动服务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协议,具有商事交易的性质,本质上属于服务合同范畴,不同于劳动合同。华多公司与唐磊之间成立劳动服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因履行《虎牙直播独家合作协议》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到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符亮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斗鱼公司与符亮、昊安工作室于2016年4月30日签订了解说合作协议,由符亮为斗鱼公司提供直播服务,斗鱼公司向其支付直播报酬,从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符亮不受斗鱼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亦不接受斗鱼公司的管理,双方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受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调整,双方均应当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符亮辩称双方系劳动合同关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再到贺驿与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系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劳动者应当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将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工作时间、任务等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本案中,贺驿与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签订《熊猫直播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了双方合作的权利义务。根据协议内容和贺驿的工作实际情况来看,贺驿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符合网络直播的行业特性。贺驿与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松散,其工作的形式及双方间利益分配的方式亦有别于普通劳动关系,故本院难以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这三个典型案例中均可以看到法院对于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这种新型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通常会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1. 主播与平台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2. 主播是否受平台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是否接受平台的管理;
3. 双方利益分配特点等方面,最终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主播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更符合商事合作关系的特征,并非主播抗辩所称的劳动关系。
另外,主播除了会以双方为劳动关系进行抗辩以外,还会在合同效力方面做文章,通常会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典型案例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戴士合同纠纷一案中戴士抗辩称其与广州华多公司签订的《“白金主播”平台合作协议》应属无效合同,该合同是在其受哄骗的情况下签订的,但由于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最终该抗辩未获法院支持。由此可见,在没有相应证据情况下,主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被欺骗、胁迫与平台签订合同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天价违约金”辅之“禁播”
在过往较多主播跳槽纠纷案例中,主播向原平台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并不影响其在新平台的直播,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戴士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双方签署的《“白金主播”平台合作协议》属于合作协议,协议的履行内容是戴士在华多公司旗下的YY平台进行游戏直播解说,具有强烈人身依赖性,而不属于金钱债务的履行,戴士亦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故涉案协议已不适宜强制继续履行。另外,法院还认为华多公司要求戴士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亦已得到支持,华多公司的损失已获得了相应的补偿。因此,华多公司要求戴士继续履行《“白金主播”平台合作协议》的诉请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到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符亮合同纠纷一案中斗鱼公司要求符亮立即终止与边锋公司签订的游戏解说合同或协议的诉讼请求并未得到法院支持,从上述两案可以看出过往法院认为主播与平台的协议是具有强烈人身依附关系,因此对于主播在支付违约金赔偿原平台损失的前提下,再去到新的平台进行直播是支持的,从而原平台要求主播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一般会被法院以难以履行而驳回。
而在2018年底深圳市中院就张宏发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判决书中维持原审判令禁止张宏发在与深圳腾讯就原协议履行期限内在包括斗鱼公司网站平台在内的其他同性质网络平台上从事网络主播活动的这一判项,并同时认为该原审这一判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阻却非金钱债务强制履行的法定情形。其实早在2017年4月当主播张宏发单方面停止在企鹅电竞直播平台直播,转投斗鱼平台旗下时,深圳腾讯就向上海浦东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禁止张宏发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但2018年底深圳中院上述判决一出,立即引发市场震动,违约金对于当红主播来说可能并不是大问题,但是禁止其在其他平台开展直播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无异于断了其谋生之路,称其为“杀手锏”并不过分。
对主播下禁播令与否在法律上都没有太大问题,而司法实践对于一个新兴行业走向的引导作用却是需要审慎考量的。
平台vs平台
不正当竞争
跳槽主播支付天价违约金,而在幕后引诱其跳槽的“挖角”平台却平安无事,该种情形是原平台不愿见到的,因此原平台对于“挖角”平台恨得牙痒痒的同时如何将其拉下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成为了一项技术活。
“挖角”平台的不正当竞争,有行业大咖认为在诉讼时:对行业效率的影响、对竞争对手的损害程度、对竞争秩序及行业发展的影响、对消费者福利四个方面的论述还有值得探讨的空间,如果能有经济分析数据进行佐证无疑是更能扎实的说明问题。我们应该看到衍生出来将“挖角”平台诉之于不正当竞争无疑是一种新的诉讼策略,也是在上述两种单纯要求主播承担责任后,针对“挖角”行为仍然频发而采取的更为激进的救济方式。
综合来源:游戏智库 《网络直播平台合规性报告》 南都大数据研究院2019年2月 小见见是大腿
编辑:王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