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维持原判?订婚强奸案审判长答问 焦点问题回应。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16日对一起引发关注的“订婚强奸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起因是2023年1月30日,席某某与被害人通过当地婚介机构介绍后确定恋爱关系;同年5月1日,双方订立婚约;然而在5月2日下午,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之后席某某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席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且程序合法。考虑到席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恋爱关系以及他在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的情况,一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是合理的。因此,二审法院决定维持原判。
同一天,法院还对该案涉及的婚约财产纠纷进行了二审宣判。经查明,在一审立案前,女方已将10万元彩礼款及两枚戒指退还给婚介机构,并通知男方领取,但男方拒绝领取。基于此,一审法院驳回了男方要求返还婚约财物的请求。二审期间,尽管法院再次通知保管方将彩礼款及戒指送至法院供男方领取,男方依然拒绝接收。鉴于此,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正确无误,故维持原判。
针对案件中的焦点问题,法院也作出了回应。关于席某某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理由,审判长解释说,被害人事前明确反对婚前性行为,事中表现出明显反抗,事后反应强烈,这些都足以证明席某某违背了被害人意志而强行发生了性关系。至于认定强奸事实的主要证据,则包括现场床单上的斑迹鉴定意见,证实存在席某某的精斑和两人混合DNA基因分型。此外,对于处女膜未破裂是否影响强奸罪认定的问题,审判长指出,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发生性行为或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标准,这一点国内外医学界已有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