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岁的刘婆婆在武汉某小区专心带孙子时被倒车撞倒致残。当她向肇事方保险公司索赔包括误工费在内的损失时,却因“超龄”和“家务劳动不算收入”遭拒。最终,武汉法院两审判决认定老人无偿带娃创造“隐性收入”,理应获得误工赔偿。近日,刘婆婆收到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赔偿款12万余元。
全职帮子女带孙子的刘婆婆没想到,一次寻常的遛娃竟会遭遇飞来横祸。2022年12月,她在小区带孙子玩耍时,被司机王先生倒车时不慎撞倒,导致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经交警认定,王先生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王先生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了1.8万元。但当刘婆婆后续就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万余元进行协商索赔时,与王先生及保险公司产生了巨大分歧,核心争议点在于“误工费”。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误工费,理由是刘婆婆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事故发生前并无实际工作。他们称,刘婆婆从事的家务劳动是家庭内部所需,不能视为收入来源,因此不存在误工损失。保险公司强调,家务劳动本身并不产生通过其他劳动获得收入的预期。
刘婆婆及其家人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刘婆婆自孙子出生后,便从老家来到武汉,专职帮助儿子儿媳照顾孩子和承担主要家务。家人认为,正是刘婆婆的无偿付出,大大节省了子女聘请家政服务的费用,是这个双职工家庭不可或缺的支撑。事故导致刘婆婆伤残,劳动能力受损,不仅无法继续照顾孙子,反而需要家人的照料,刘婆婆的丈夫辞工照顾她,亲家跨省赶来照顾孙辈,这些变相增加了整个家庭的生活成本和开支,客观上存在显著的误工损失。
双方协商无果,刘婆婆及家人将王先生和保险公司诉至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刘婆婆事故发生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从子女处领取带娃报酬,但其从老家来到武汉长期专职照顾孙子、承担家务的事实清楚。法院指出,刘婆婆的劳动付出直接缩减了其儿子家庭维持运转的经济成本(如节省家政费),实质减少了家庭开支,并保障了其儿子能更专注于工作,间接创造了价值。这种行为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工作收入起到了支持和保障作用,构成了家庭的一种“隐性收入”。
法院强调,这种付出具有明显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对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有积极作用。尽管现行法律未对家庭内部协助价值进行明确量化,但从家庭责任和支出的整体考量,老年人对年轻家庭的付出应被合理评估。司法裁判追求的公平正义在于让每一份努力都被看见,每一份劳动都有价值。
法院认定,刘婆婆主张的误工损失符合人身损害赔偿中误工费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且事发后刘婆婆老伴辞去保安工作专职照顾妻子,刘婆婆亲家也从外地赶来担负带娃任务,既有事实依据,也符合法律规定。经核算,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婆婆包括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2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关于误工费的认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赔付义务。6月10日,刘婆婆收到了这笔包含误工费在内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