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校外教育竞争的日益激烈,校外培训已成为许多家庭关注的焦点。然而,面对市场上琳琅满目的培训机构和各式各样的课程,如何为孩子选择合适的校外培训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吧!
2024年暑假即将来临,现就暑假校外培训领域相关事项做出如下提醒:
一、致全市学生家长的提醒
暑假是广大学生调整身心、开拓视野、提升素养的最佳时期。在您为孩子选择校外培训机构和缴纳培训费用时,请注意防范风险,做到“三必须”“三不要”!
“三必须”
(一)必须选择有证机构
兴宁市辖区范围内所有校外培训机构,不论是语文、数学等学科类培训,还是艺术、体育、科技等非学科类培训,都要持有《办学许可证》,凡是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都不是合规机构。
(二)必须留意培训时间
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双减”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周六、周日)和寒暑假组织开展学科类培训,广大学生家长切勿购买上述时间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课程。非学科类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三)必须妥善保管单据
签订合同后再付款,务必索要正规发票或收据。妥善保管好合同文本、票据等资料(电子合同务必及时、完整保留截图),以作为维权凭据。
“三不要”
(一)不要向无证机构缴纳任何费用
不要向无证(包括无证的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缴纳任何费用。
(二)不要贪图优惠缴纳大额培训费用
不要贪图优惠,不要一次性缴纳超过3个月 (或者60课时)并且不要缴纳超过5000元的培训费用。
(三)不要听信培训机构的口头承诺
在核查资质、缴纳费用时,务必亲力亲为、仔细甄别、眼见为实,切勿轻易听信销售人员的口头宣传、广告标语等。
各位家长参加校外培训购课付费之前务必按照本提示执行,理性购课、慎之又慎,购课之后如遇到问题请将线索资料一并收集好,及时向属地监管部门反映。
二、致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提醒
“双减”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双减”政策落地实施以来,我市校外培训治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绝大多数校外培训机构主动配合、积极落实政策要求,展示了应有的社会责任与担当。在此,真诚地感谢大家的理解和支持!2024年暑假,请各校外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做好以下几点:
(一)开展培训必须具备办学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机关审批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登记获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培训。机构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不得以正在申请办证为由招揽学员。校外培训机构须全部纳入全国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网址:https://xwpx.eduyun.cn/)范围监管,并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二)依法依规开展校外培训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已于2023年10月15日正式施行,请各校外培训机构认真对照学习,依法依规开展培训。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机构,教育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规范收取培训费用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5000元的费用。严格落实《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作为负债管理,严禁提前确认收入。请各校外培训机构正确认识预收费用属性。校外培训机构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使用由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并据实开具发票。广东省鼓励广大校外培训机构采用“先上课、后付费”模式。
(四)不得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义务教育“双减”政策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暑假期间任何形式的学科类校外培训都属于违法违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咨询、文化传播、住家教师、众筹私教、国学素养、思维训练等名义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隐形变异学科培训。
(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是一切工作的底线。校外培训机构要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在暑假期间至少开展1次安全自查自纠,并制定完善疏散逃生等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确保营业期间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等安全巡查。监管部门将对培训机构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存在场地、设施、消防等安全隐患的机构应立即停业整改,切实保障学员生命安全。
各校外培训机构应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要求,自觉规范校外培训行为,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切实保障学员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无证办学的机构应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协调各部门持续加大依法查处力度,维护和谐教育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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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兴宁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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