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解释订婚强奸案二审为何维持原判。4月16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席某某强奸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考虑到席某某与被害人曾是恋爱关系,并在报警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一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日,涉及婚约财产纠纷的案件也进行了二审宣判。一审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将10万元彩礼款及两枚戒指退还至婚介机构,但男方拒绝领取。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男方要求返还婚约财物的请求。二审期间,法院通知保管方将彩礼款及戒指送至法院,男方仍不领取。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维持原判。
针对网传定罪关键证据仅为一段电话录音的问题,审判长回应称,本案定罪依据并非只有该段电话录音。证据包括席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110接处警电话录音、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以及电梯监控视频等。这些证据形成完整的链条,足以证明席某某强奸的事实。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表示,二审法院重申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充分的意见,指出审判程序合法。尽管双方存在恋爱关系及订立婚约的情况,但在具体实施性行为时,被害人的明确反抗证明其行为并非双方自愿所致,而构成强奸。案发后,席某某接到调查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表现出一定的悔罪情节。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理由在于:首先,对被害人反抗事实及强制性交行为的认定没有存疑;其次,被告行为符合《刑法》关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虽有恋爱关系及悔罪表现,但不足以否定犯罪性质或完全免除刑事处罚;最后,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了从轻处罚因素,但仍以维护受害人权益和震慑类似犯罪为目标,维持三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在刑法判断中,恋爱或婚约关系并不构成对“强奸行为”定性的免责或否定。任何非自愿、被迫的性行为都应当认定为侵犯被害人性权利。恋爱或婚约关系可能成为情节考量中酌情从轻的因素之一,但绝不能成为定罪的否定理由。
若男方要做无罪辩护,需重点从实体构成要件和证据合理怀疑两方面进行突破。辩方需尽可能提交证据证明性行为为双方自愿,例如微信、短信、通话记录、现场视频、音频等客观证据。此外,辩方可质疑控方证据,如被害人陈述是否存在前后不一致、记忆偏差、情绪因素等。若能进一步证明性行为未实际发生,或控方证据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可动摇案件定罪基础,进而实现无罪或改判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