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姜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沭阳县**KTV营销经理,住沭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姜某某曾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1年12月30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赌博,于2013年3月2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罚款500元;现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12月间,被告人姜某某先后介绍李某某、乔某甲、乔某乙和于某某向他人卖淫。分述如下:
1.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姜某某介绍李某某至沭阳县沭阳大酒店向他人卖淫一次。
2.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姜某某介绍乔某甲至沭阳县维也纳酒店向他人卖淫一次。
3.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姜某某介绍乔某乙和于某某至沭阳县沐城镇汇峰宾馆向他人分别卖淫一次。
4.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姜某某介绍乔某乙和乔某甲至沭阳县某宾馆向他人分别卖淫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指定管辖函、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乔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婷婷
2019年12月12日
原文出自: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