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大学助理教授韦东奕在食堂就餐时遭到多人轮番拍摄的视频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这种“贴脸拍摄”和“围堵跟拍”的侵扰行为,引起了网友的强烈谴责。许多网友表示,看到相关视频后感到画面令人窒息,这种行为侵犯了韦东奕的隐私和尊严。不少网友呼吁不要打扰“韦神”,应给予他尊重,让他能在安静的环境中进行科研。
6月21日,北京网信办官方微信发布情况说明,称已整治“韦东奕食堂就餐遭多人轮番拍摄”事件。截至目前,已集中清理盯拍蹭热等信息4699条,关停违规直播间32个,对740个实施恶意拍摄、歪曲解读的自媒体账号采取禁言、限制营利、关闭等处置措施。
未经韦东奕同意,在食堂对其进行“贴脸拍摄”,是否侵犯其肖像权及隐私权?如果将拍摄的视频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又该如何界定侵权责任?短视频平台在此类事件中,应尽到哪些法律义务?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振勇律师对此进行了解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反映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在食堂拍摄韦东奕,若拍摄内容能够清晰反映出韦东奕的外部形象且未经其同意,就符合侵犯肖像权的情形。当然,如果拍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情形则不构成侵权,如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等。但在食堂对韦东奕进行的拍摄很难符合这些合理使用的情形。若将拍摄内容用于个人娱乐、商业营利或其他不当目的,更是明确的侵权行为。因此,韦东奕在公共场所被“贴脸拍摄”已明显超出合理的范围,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而未经其本人同意公开发表之行为,更明显是二次侵权行为。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韦东奕在食堂就餐属于其私人生活的一部分,他有权在相对安静、不受干扰的环境中就餐。“贴脸拍摄”行为严重干扰了他的正常就餐,使其无法享受私人生活的安宁,这种行为侵犯了他对自己私人生活空间和状态的控制权,属于对隐私权的侵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将“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列为侵权行为之首。“贴脸拍摄”的物理距离和持续时间可能直接干扰韦东奕的正常就餐,此类行为已构成对私人生活安宁的直接侵扰,即使未泄露具体私密信息,仍可单独构成隐私权侵权。
对于短视频平台而言,根据民法典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短视频平台在接到相关方的通知后,未能及时删除侵权视频,导致侵权行为持续扩大,那么平台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也要求平台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违法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网络安全法要求网络运营者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此,建议平台应建立完善的内容审核机制,对用户上传的视频进行严格审核,包括但不限于检查视频内容是否侵犯他人隐私、肖像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对于明显存在侵权行为的视频,如贴脸拍摄韦东奕的视频,应及时发现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