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起,《淄博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
(简称《办法》)
正式实施!
与以往的环保约谈不同,该《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约见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区县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措施。
《办法》明确提出,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约谈,具体包括:
part 1
大气环境质量方面
6项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一氧化碳、臭氧)指标月平均浓度3项及以上同比出现恶化的;
4项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指标中,单项指标月平均浓度恶化幅度超过30%或有2项指标月平均浓度恶化幅度均超过20%的;
连续3个月在大气环境质量考核排名中位于最后一名的。
part 2
水环境质量方面
主要河流出境断面水质月均值劣于Ⅴ类、水质较大幅度恶化甚至降类的。
part 3
污染治理任务方面
市政府下达的重点治理项目或工程进展较慢造成严重后果的;
市政府或委托有关部门交办的环境保护任务未落实到位,影响国家、省对我市考核的;
城镇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1年内受冲击2次及以上,且进水超标溯源排查不力的;
重点企业排放污染物连续超标3天及以上或一个月内日均值累计3次及以上超标的。
此外,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的。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的,以及对突出环境问题久拖不决,整改不力的。存在其他需要约谈的突出环境问题的。
约谈流程
约谈流程依次为市政府领导同志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
被约谈单位就约谈事项进行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市政府领导同志、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依法提出相关整改要求及时限;
被约谈单位对落实整改要求进行表态。约谈结束后,形成会议纪要。
被约谈单位应当按照会议纪要进行整改落实。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谈应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并可视情邀请媒体代表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