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敢相信,男孩竟然恶意踢了11个月的婴儿!
广东广州,王女士的母亲开着自己的小店,同时照顾着她11个月大的女儿,生活并不容易。
那天,一位女子带着一个男孩到店门前购买饮用水,王女士发现有生意来了,便立即走过去迎接。在招待顾客的同时,她还忙着整理店内物品,没有一直盯着女儿在地上玩耍。
就在这时,小男孩趁着他母亲去取水的空隙跑进了店内。他看到一个女婴正在地上玩耍,突然间无故使用脚用力踢击女婴的头部,导致女婴哭闹起来。随后,小男孩退回门口,注视着女婴的哭泣声。
当时,王女士没想到小男孩会这样做,听到女儿的哭声,她急忙弯下腰抱起女儿,安慰着她。而小男孩的母亲则经过一问:“出了什么事?你吓到小妹妹了?”
事后,王女士注意到女儿的不对劲,查看了监控录像才发现小男孩踢了自己女儿一脚。
王女士试图与小男孩的母亲沟通解决此事,并希望得到一个解释,但小男孩的母亲拒绝与她沟通。,并说:“找我的律师吧!”然后直接离开了。
王女士愤怒地表示:“我无法相信一个家长会对孩子的恶行如此包庇!”
对此,有些网友对此表示:“这位孩子似乎没有基本的是非观念。正如俗话所说‘子不教,父之过’,这位孩子的母亲难道就这么不在意吗?难道只有等到事情恶化时才会采取行动吗?家长这种无底线的包庇行为可能给孩子未来埋下祸根。”还有网友发出警醒的声音:“有了熊家长必然会有熊孩子!如果不及时进行社会教育,后果将无法想象!”
还有一些网友对此表示不解:“为什么需要调解这件事呢?”实际上,警方只能进行调解。
因为在这个事件中,小男孩的行为显然属于故意伤害。如果这
是一个成年人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殴打未满十四周岁的人,即使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伤害,也要受到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拘留和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由于小男孩现在还不满十四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不受处罚,但应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因此,警方无法对小男孩直接进行处罚,只能责令他的母亲严加管教。
所以,警方要求双方进行调解也只是无奈之举。然而,在小男孩的母亲拒绝调解的情况下,警方无法强制她接受调解。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王女士对小男孩和他的母亲无法采取行动。
在这个事件中,小男孩故意伤害女婴,属于一种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作为小男孩的监护人,小男孩的母亲无论自己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起对小男孩侵权行为的责任。
现在女婴出现异常,王女士完全可以不需要非得依靠小男孩的母亲带女儿去医院,她可以自己带女婴去医院进行检查。如果检查结果正常,那当然是最好的,但如果发现问题,相应的医疗费用等都应由小男孩的母亲承担。
即使没有发现问题,相应的检查费用也是由小男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小男孩的母亲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王女士无需过于气愤,她只需依法维护女儿的权益即可。
最后,父母对子女的爱是天性,但真正的爱应该包括教育好孩子,让他们明辨是非、分清对错。这样,孩子长大后才能健康成长,免受社会的伤害。否则,现在的溺爱只会导致孩子将来承受更多社会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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