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还没结婚的非芜湖南陵籍小伙伴!
领证不用再回老家啦!
自今年6月1日起
芜湖市所有婚姻登记机构开始受理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全省通办”业务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
根据试点政策规定,
- 双方均为内地居民且一方户籍在安徽省的,可以选择在省内任一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
- 双方均为内地居民、户籍均不在安徽省但只要有一方经常居住地在安徽省,可以凭有效居住证件到发放地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
- 一方为现役军人,非现役军人方为安徽省常住户口的,可以到省内任一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
- 一方为现役军人,非现役军人方非安徽省常住户口但经常居住地在安徽省的,可以到非现役军人方在安徽省内的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
- 跨区域办理离婚登记的,经过离婚冷静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申请离婚登记的机关办理。
提醒广大市民注意:根据民政部部署要求,双方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安徽省的,暂不能在安徽省内办理结(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婚姻登记档案查询业务,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的婚姻登记相关业务,不作调整,仍按照原规定办理。申请跨区域办理婚姻登记,可以提前拨打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工作电话进行咨询,确保一次性顺利完成跨区域婚姻登记事项办理。
芜湖市婚姻登记机构一览表
说到结婚
自然很多人关心“婚假”
芜湖婚假天数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 福利待遇不变。
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有关假期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结婚(不含复婚)的职工, 在享受国家规定3天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包含休息日,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
随着三孩政策的放开
不少省市也在调整婚假天数
关于婚假,几个知识点了解一下
01
再婚者的婚假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应享受婚假待遇。
对于再婚者的婚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曾有明确答复,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02
婚假工资怎么算?
在婚假的问题上,虽然国家对职工的休息、休假有规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确定了: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假期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但并未明确规定工资计发的标准。
因此在婚假的工资发放标准上,目前还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规定。
03
婚假有效期
1、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婚假的有效期做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不同的公司会有不同的规章制度来约定婚假的有效期。
2、对于公司来说,一般规定员工一年或是半年之内必须休完婚假,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福利。
3、婚假必须一次性休完,不可单独分开使用。
关于产假
婚假了解了
小青还搜集了一些
关于产假、生育津贴等方面
关注度比较高的问题,赶紧来看看吧~
01
产假天数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
产假天数是按自然日计算、还是工作日计算,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从立法本意来讲,产假是基于女职工生育后身体恢复需要而设定的假期,而女职工身体恢复需要的时间长度应当是一致的,以自然日计算为宜,不考虑其中的工作日或者法定节假日。
有些地区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以各地区实际文件为主。
02
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1、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为员工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
产假工资:
员工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为员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是用人单位。
其中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企业不用再为员工重复支付工资了;生育津贴<产假工资,采用就高原则,用人单位需要补差额发给个人。
2、生育津贴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
举个栗子:
一名女职工所在单位上一年月缴费平均工资是5100元,她生育前后共128天产假。那么她享受的生育津贴的标准就是:
5100÷30×128=21760(元)
3、产假工资领取前提:
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享受了生育津贴、医疗补贴等待遇,若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则企业不用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
若低于平均工资,则公司需要补足差额。而对于超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未达到生育津贴领取标准、或者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员工是可以要求企业支付产假工资的。
重要提示: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信息来源:芜湖民政局、51社保网
图文综合:青丝芜湖(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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