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打击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罪犯康某某因携带枪支实施毒品犯罪并拒捕,致一名辅警重伤,已被执行死刑。
2017年底,康某某介绍陈某某、刘某某在境外购买了一支手枪、60发子弹及数块甲基苯丙胺片剂,并运至武汉市。2018年5月,他向李某某贩卖了1000余颗甲基苯丙胺片剂。2020年下半年,康某某携带一支手枪与子弹,指使邹某等四人驾车将四个装有甲基苯丙胺片剂的双肩包从云南省边境运至武汉市,这批毒品最终在昆明市被查获,净重47566克。同年10月,康某某安排喻某转移存放在武汉市某小区的手榴弹和子弹。2021年7月,在洪湖市某小区租住房内,康某某、喻某等人拒不开门接受公安人员检查,还持手枪向公安人员射击,导致一名辅警受重伤二级。
法院认为,康某某携带枪支结伙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和武器、弹药,还持枪故意杀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故意杀人罪、走私武器、弹药罪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康某某被执行死刑。
毒品犯罪不仅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往往还伴随暴力犯罪、枪爆犯罪。有的毒品犯罪分子携带枪支从事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查缉,严重威胁社会安宁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是从严打击的重点。康某某案件展示了毒品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以及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和打击重点,有力震慑了涉毒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