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空壳公司”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的案件。涉案会计杜某明知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操控“空壳公司”虚开发票,仍提供支持配合,其间参与虚开发票税额达240余万元,最终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杜某于2017年大学毕业后入职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担任会计一职,该公司主要业务是为一些小公司、小企业提供代理记账、报税、开票、代理工商登记和变更等工作。任职期间,杜某了解到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利用其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十余家“空壳公司”作为上游开票公司为七家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但杜某仍然继续为周某等人的开票行为提供支持配合。
经司法审计查明,杜某任职期间参与向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0余张,税额合计人民币240余万元。后杜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杜某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鉴于其系从犯,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最终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提示广大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务必谨慎,面对高薪诱惑时要理性分析其合理性与风险性。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平台核查公司资质,若发现存在“一人控制多家公司”“公司业务流水与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等异常情况,应保持高度警惕。
入职后应加强自我保护,第一时间学习了解所在岗位与行业的法律法规,明确行为边界,确保本人经手的各项业务合法合规。遇到模糊或者可疑的业务要求时,主动查阅相关法律条文或者向有关部门咨询,切勿盲目执行。一旦察觉公司存在“大量开具无实际交易的发票”“要求员工操作多家公司账户”等违法犯罪行为迹象,应立即停止参与并留存证据,及时向税务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举报,避免因拖延或妥协沦为犯罪链条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