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事故一般情况下会认定是后方车辆的责任,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追尾通常是由于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或未保持适当车速导致的。但也有特殊情况,如前车倒车或溜车造成的追尾,这时前车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2025年5月中旬的一天凌晨,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某路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白车司机石某在左转弯后车的左前方与王某驾驶的黑色轿车右侧发生了剐蹭。尽管看似责任明确,但后车司机石某却拨打了两次122报警电话。
民警赶到现场时,双方已将车辆移至路边。黑车司机王某称自己被追尾,属于无责任方。然而,民警在现场闻到了淡淡的酒精味,随即对双方司机进行了酒精检测。结果显示,王某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而石某的酒精检测结果为0。在随后进行抽血酒精检测的途中,王某承认自己喝了酒,并提出不需要报警,愿意承担后车修车的所有费用,但对方坚持要现金。这一反常行为引起了民警的警觉。
通过走访调查,民警发现后车的行驶轨迹异常,如果是正常通行,两车不会发生接触。后车在转弯后有明显向左打轮的情况。交通支队立即启动多警种联动侦查程序。团河派出所民警很快赶到现场,经调查发现,石某驾驶的白色轿车在半年内有多次夜间事故记录。
进一步调查显示,当天凌晨一点多,抱有侥幸心理的王某在距离事故发生地一公里外的饭店门口和朋友上了车。与此同时,在他们车后方,一名35岁左右、身高约一米七五的男子一直在观察他们。当王某驾车离开后,这名男子一边操作手机一边走到路边观察,随后石某驾驶白色轿车尾随其后。
很快,民警找到了这名男子周某。原来,周某专门在娱乐场所及饭店门前物色酒驾目标,并将车牌信息发送给石某。石某则驾驶车辆伺机制造“事故”,通过威胁曝光酒驾行为实施敲诈。经过侦查,二人在近半年的时间内作案4起,非法获利4万余元。
目前,王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石某和周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大兴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