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通报
北京西客站一人坠亡
近日
北京丰台区人民政府
曝光了一则事故调查报告
一人在升降机预留洞口坠亡
2024年3月4日8时30分许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客站
南站房东侧楼二层
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工人进行现场察看过程中
发生一起死亡1人高处坠落
生产安全事故
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约260万元人民币
事发时,徐某某、伍某某和死者俞某某到达事发餐厅(处于停业状态),死者俞某某进入餐厅后厨区域后,行至餐厅升降机预留洞口木板上时,从预留洞口坠落至地面。
事故发生后,丰台区应急管理局、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北京铁路公安处、北京西客站派出所、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丰台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处置和善后工作。
伤亡人员及善后情况
死者:俞某某,男、59岁。目前事发单位已与死者家属达成善后协议,并支付死亡赔偿金260万元人民币。
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依法调取相关物证、书证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未开展安装升降机的情况下,未在预留洞口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俞某某(死者)在餐厅区域进行查看过程中踩到预留洞口简易盖板上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经查,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为安装升降机方便,没有对预留洞口采取固定式安全防护,仅使用承载力不强的木板遮盖,且没有加固固定,也未在预留洞口周边设立安全警示标识。
(二)间接原因
1.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事发场所(餐厅)的承租方,未尽到本单位主体责任,对原建筑进行改建项目的安全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且没有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2.陶某作为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未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有效落实隐患排查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公安机关已排除人为故意刑事嫌疑,经医学诊断为颅脑损伤死亡。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俞某某(死者)作为成年人,自身忽视安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尽到本单位主体责任,2023年5月份对原建筑进行改造时,改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且场所处于停业状态;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项目、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以上行为违反了《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第3.2.3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对该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以下的罚款。
(三)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陶某未有效落实隐患排查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造成安全设施缺失引发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五)项,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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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丰台区区人民政府及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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